为促进重点流域有关地方政府落实辖区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全面推进重点流域治污工作,受国务院委托,环境保护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共同对上一年度21省区市政府执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向全国通报。执行情况较差的省份,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专题报告。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环境保护部提交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执行情况评估暂行办法》,提出对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巢湖、滇池等重点流域涉及的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以下简称《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21省区市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应将流域治污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有关治污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人应向社会公告。21省区市政府和59个重点城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制订年度实施计划,报环境保护部审核后,由21省区市政府和重点城市政府印发实施。
评估内容包括《规划》治污工程项目、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综合整治、水质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管理。(流域环境与国土整治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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