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一位官员表示:“多年的实践证明,对污染源的检查,暗查的方式最有效。”
“十一五”期间,环保部门对污染源的核查将以暗查为主。
由国家环保总局拟定的《“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下称《核查办法》)提出,“总局各督查中心独立开展的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查相结合、以暗查为主的方式进行。”
“多年的实践证明,对污染源的检查,暗查的方式最有效。”环保总局一位官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说。
据《核查办法》规定,总局各督查中心独立开展的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30%,对国控重点污染源的污染治理减排工程检查率不低于20%,对取缔关停企业、工艺、设施的检查率不低于10%。
环保部门核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污染减排核查的内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制定及对应削减量的测算情况,采取的各项工作措施及减排计划完成情况。
核查的重点是重点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相关数据真实性和一致性的核查,为国家考核提供依据,促进各地完成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和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据介绍,国家环保总局委托总局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下称“总局各督查中心”),分别负责监管范围内污染减排的核查工作。
污染减排核查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定期核查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由总局各督查中心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联合开展,或者由总局各督查中心独立开展。
《核查办法》规定,总局各督查中心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联合开展的日常督查,每上、下半年至少各进行一次,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检查率应为100%,对国控重点污染源的减排工程检查率不低于50%,对取缔关停企业、工艺、设施的检查率不低于30%。
《核查办法》规定,核查中发现城市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正常运行:整体不运行或者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排放污水超过规定标准30%的;污水处理量达不到应接纳量50%的。核查中发现城市污水处理厂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情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核查办法》还特别提出,核查范围内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任何理由拒绝核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罚。核查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仿造数据并有义务为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章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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