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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吴迪 王皓)“通过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不得在政府采购中设置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条件。”昨日,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出了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优惠条件。
根据草案,负责编制部门预算的行政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小微企业采购;预算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小微企业采购;同等条件下,政府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组织实施的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应当优先支持小微企业。
此外,法规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创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增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