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税后利润上交比例提高5%

2010年12月30日10:2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税后利润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比例 证券报 钢铁 国有金融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 中央企业 石油石化 文化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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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29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日前下发的《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从2011年起,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并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类型由原先的三类调整为四类,除两家粮棉储备的央企外,其余央企上交比例统一提高5%。国有金融企业未被纳入预算实施范围。

根据财政部通知,从2011年起,将教育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企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文化部直属中国东方演艺集团公司、中国文化传媒集团公司、中国动漫集团公司,农业部直属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此外,通知还明确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具体收取比例分以下四类执行: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新纳入企业均按第三类标准上交红利。

2007年12月,财政部曾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将央企上交红利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当时表述为暂缓上交,具体3年后再定。

现在三年之期已到,根据最新的四类执行法,除纳入第四类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继续免交国有资本收益外,其余央企税收利润提交比例统一提高了5%。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作者: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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