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7连涨” 将月增140元

2010年12月24日09:1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基本养老金 企业退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基本养老保险 退休人员 2010年 法定退休年龄 集体企业 参保人员 合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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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扩大大中专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2005年以来国家连续六年七次提高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的总体待遇水平翻了一番。

会议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40元左右。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2011年春节前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和高龄人员等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予以倾斜。

此外,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从原来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

相关政策

未参保集体企业员工可补缴

补缴办法

已退休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未退休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由各地根据未参保人员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基本养老金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由各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落实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以及遗属、丧葬补助等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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