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月四日电 中国商务部四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作出附条件批准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
公告称,今年六月九日,商务部收到美国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经营者集中申报申请,六月十一日和十四日收到补充材料,六月十五日予以立案。根据相关法规,商务部对该案实施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工作截止日为七月十五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发现此项集中在动物保健品领域存在限制或排除竞争问题,初步审查期满前,决定对该案实施进一步审查,该阶段审查工作截止日为今年十月十三日。
针对审查中发现的个别产品存在的限制或排除竞争问题,商务部与申报方进行了充分磋商,并就消除不利竞争影响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
据了解,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市场,交易双方存在如下重合产品:一是人类药品,具体包括J1C(广谱青霉素)和N6A(抗抑郁和情绪稳定剂);二是动物保健产品,具体包括猪支原体肺炎疫苗、猪伪狂犬病疫苗以及犬用联苗。同时,辉瑞和惠氏合并后市场竞争结构发生实质性改变,将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效果。
为此,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辉瑞公司履行七项义务,包括剥离在中国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辉瑞旗下品牌为瑞倍适(Respisure)及瑞倍适-旺(Respisure One)的猪支原体肺炎疫苗业务;辉瑞公司必须在商务部批准此项集中后六个月内通过受托人为被剥离业务找到购买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协议等。
据此间媒体报道,辉瑞对惠氏涉及金额高达六百八十亿美元的收购,是全球制药行业十年来最大的并购案。
商务部附条件批准辉瑞收购惠氏公司公告(全文)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4日发布公告,作出附条件批准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
以下为公告内容: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77号
【发布日期】2009-09-29
【实施日期】2009-09-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辉瑞公司(简称“辉瑞公司”)收购美国惠氏公司(简称“惠氏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过审查,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过程
2009年6月9日,商务部收到美国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经营者者集中申报申请,6月11日和14日收到补充材料,6月15日予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商务部有关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对该案实施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工作截止日为7月15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发现此项集中在动物保健品领域存在限制或排除竞争问题,初步审查期满前,决定对该案实施进一步审查,该阶段审查工作截止日为2009年10月13日。
二、审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
立案后,商务部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和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上下游企业等方面意见。针对审查中发现的个别产品存在的限制或排除竞争问题,商务部与申报方进行了充分磋商,并就消除不利竞争影响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
四、竞争问题
(一)相关市场。本交易所涉及的相关地域市场是中国境内市场(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本交易所涉及的相关产品是人类药品和动物保健品,交易双方在中国境内市场存在如下重合产品:一是人类药品,具体包括 J1C (广谱青霉素)和 N6A (抗抑郁和情绪稳定剂);二是动物保健产品,具体包括猪支原体肺炎疫苗、猪伪狂犬病疫苗以及犬用联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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