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资委近期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对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意见指出,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企业要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审计、评估结果等。
《实施意见》还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要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改制企业不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使用;改制后的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政策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等等。(记者 王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