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教育部关于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教发〔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务院批转发布(国发〔2007〕14号)。根据国务院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总体要求,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规划纲要》的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全国教育系统各级领导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工作全局,广泛组织《规划纲要》的学习,使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师生员工全面、深入地了解《规划纲要》,统一认识,振奋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划纲要》打好基础。
二、要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根据《规划纲要》确定的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和主要目标,认真做好规划衔接工作,使本地区、本部门的“十一五”规划与《规划纲要》的思路、目标和要求一致起来;要围绕《规划纲要》提出的工作重点,针对教育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规划纲要》的工作方案,认真贯彻实施。同时要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测工作,努力完成《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三、要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努力争取地方政府加大对教育的统筹力度和投入力度,努力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努力形成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推进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的新局面。
四、要认真总结,及时沟通。在学习、宣传和贯彻《规划纲要》的过程中,请将学习、落实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我部发展规划司。
《规划纲要》全文已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布。
教育部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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