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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土十条》提出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目前进展情况如何?地方性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有什么进展?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受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建议稿,于2014年12月报送全国人大环资委。为推进土壤立法工作,近两年来,环境保护部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深入开展调研,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座谈会,举办专题讲座,修改草案10余稿。在起草过程中,陈昌智、沈跃跃副委员长分别亲自带队赴山东、辽宁、湖南、河南、广东、福建等多省区调研。根据全国人大环资委安排,拟在2016年年内进行两次内部初审,2017年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提请和审议的任务。
2015年12月,福建省发布《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2016年2月,湖北省颁布《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南、河南、广东、吉林等省正在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
15、目前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有哪些?还需要制订哪些标准?
我国现行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包括三类、48项标准:一是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类标准,包括1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3项特殊用地土壤环境评价标准、4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技术导则;二是土壤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包括1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7项土壤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三是土壤环境基础类标准,包括2项相关术语标准。
下一步标准制修订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制修订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替代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是制修订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三是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制订可降解农用地膜标准,修订农用地膜、农药包装标准;四是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五是分类研制一批土壤环境标准样品。
16、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为什么要修订,进展如何?
我国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以下称“现行标准”)于1995年7月13日颁布,1996年7月1日实施,在我国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中发挥了重要基础性作用,目前已不适应现阶段土壤环境保护实际工作需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适用范围小。仅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缺少适用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二是项目指标少。仅规定了8项重金属指标和六六六、滴滴涕2项农药指标,而近年来土壤污染形势日益复杂,尤其是工业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需要评价的污染物种类繁多。三是实施效果不理想。一级标准依据“七五”土壤环境背景调查数据做了全国“一刀切”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区域差异;二、三级标准规定的指标限值存在偏严(如镉)、偏宽(如铅)的争议,部分地区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农产品质量评价结果差异较大。
针对现行标准存在的上述问题, 2006年环境保护部启动标准修订工作,先后组织召开20多次专题工作会、研讨会,反复研究、梳理土壤环保标准体系结构、作用定位和主要内容。目前,制修订后的标准已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环境保护部标准审议专家委员会和部长专题会议审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