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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 名称 |
面积 |
土地利用区域调控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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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顷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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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集中区 |
398710 |
5980650 |
基本农田集中区为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较高、优质基本农田占比例较大,需要重点保护和建设的区域。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要有计划地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扩大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应当优先投入该区,优先整治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整治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应对区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严格限制,严禁安排城镇村建设用地。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以及不宜在城镇村发展区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需在基本农田集中区内安排的,应列明建设项目清单,严禁安排未列入项目清单的其他非农建设项目。 |
一般农业发展区 |
99555 |
1493325 |
一般农业发展区是以发展种植农业和采摘农业为主的区域。该区鼓励各种农业设施的建设,促进各类中、低产田及其他一般农田向基本农田转化。重要生态廊道内鼓励进行生态建设和农业生产活动,保留原有自然形态,充分发挥耕地等农用地的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的综合功能,拓展绿色空间。 |
城镇村发展区 |
115580 |
1733700 |
城镇村发展区是以生产生活功能为主导用途的区域,也是全市非农产业和人口集聚的区域,区内建设用地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高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资源条件和环境容量,科学合理地确定开发模式和开发强度。优化工业布局,逐步搬迁市区内污染工业,整合治理后集中安排到独立工矿区;繁荣第三产业,提高本区的宜居程度。对区内的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严格按原用途使用;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永久性绿地和园地。 由于区内泉水较多,对于该区内的城市建设活动,优先保护泉域水脉,予以重点控制。 |
独立工矿区 |
3686 |
55290 |
该区是指集中发展不宜安排在靠近城镇附近的产业为主的区域。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
129878 |
1948170 |
该区主要是指河湖及其泄洪滞洪区、重要水源保护区、泉水补给区等基于生态环境安全目的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区内应巩固现有林地,加强生态林建设和湿地保育。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
52442 |
786630 |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
合计 |
799851 |
11997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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