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商务部网站消息,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5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商务部于2007年8月29日发布该年度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应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8月29日发布该年度第4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经调查,商务部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调查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