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重申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2012年06月14日13:5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科学 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经营者 国务院总理 食品生产企业 信用记录 建立健全

王尔德 平亦凡

6月13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会议指出,我国食品产业基础薄弱、量大面广,存在素质总体不高、生产经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多等问题,特别是少数生产经营者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生产加工伪劣食品,给食品安全造成很大危害。

为此,会议对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工作作了部署,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将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并提出了6项具体任务,其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这两项任务尤其值得关注。

在食品安全监管这项任务中,国务院特别要求,加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建立健全严格的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

“这一点也写入了发改委和工信部年初发布的《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薛文通对本报记者指出,但是这一制度在执行中并不理想,存在“明召暗不召,多卖少召回,多召少销毁”等潜规则。

薛文通分析,尽管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也确定了这一制度,但这一制度的法律责任条款过于软弱,如果企业违法不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仅承担被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法律责任,“建议制订更严格的责任条款,如对其进行高额罚款,提高其违法成本”。

同时,在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方面,国务院提出要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为诚信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在6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检查司副司长于军也强调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表示将“制定实施黑名单制度,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起有刚性约束力的诚信保障措施,全面推动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本报发现,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非新的制度,这一制度在《食品安全法》早有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和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数。

对此,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王世平建议,应该在网上公开食品生产企业的一些基本信息,让消费者能看得到、看得懂,消费者的了解和监督是一种有效的协同监管,“银行授信也可以和企业的信用档案挂起钩来,对于失信企业,可以冻结它的贷款、资金”。

然而,这一制度在地方的落实并不很及时。“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还曾经下发通知,要求在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薛文通指出,这一制度的落实固然需要时间,但两年过去了,还要国务院专门发文,这也反映出地方的积极性并不高。

在薛文通看来,不少地方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对食品企业的执法并不严格,这是食品安全事故不断的主要原因,同时食品安全涉及到工商、质检、卫生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在地方能否协调,也是症结所在,“要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须促使一把手去抓才行”。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中国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