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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条例对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规定的比较多,对劳务人员的义务则规定的比较少,这会不会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平衡?
答:制定本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组织者,也是服务提供者,相对于劳务人员来说处于优势地位。对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行为、明确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来落实,这是条例的立法重点和核心内容。同时,条例也规定了劳务人员接受培训、遵守用工项目所在地法律、全面履行合同等义务。这样的制度安排不会导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而恰恰是从实质上平衡双方权利义务所必需的。至于劳务人员支付服务费、按照约定完成相应工作等义务,是由双方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条例对此无需作出规定。
问:在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方面,政府有哪些服务和管理职责?
答: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除了需要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行为,明确其相应的义务、责任外,还需要加强政府的服务和管理。条例专章规定了政府的相关服务和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信息收集、通报制度,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无偿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指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加强对劳务人员培训的指导和监督并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组织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无偿提供服务;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和公告制度;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