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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
(2011年)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1]2395号)文件精神,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已启动2011年度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工作。
经认定的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自项目认定年度的第二年开始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申请金额的计算依据为上年度各项指标实际发生额。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期为5年,后2年减半支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期为8年,后3年减半支持。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专项资金申报提交材料:
1、《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一、1),认定多个转化项目的单位按项目认定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此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年终财务结算,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上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清单(见附件一、2)及税票复印件,实缴总数应和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一致;
7、 上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清单(见附件一、3)及税票复印件。申报时须附被认定项目发生的技术服务合同。无技术服务合同的,该营业税不能享受资金支持;
8、上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清单(见附件一、4)及税票复印件。对于双软企业、出口型企业享受到的增值税退税部分,在计算实际入库税额时要根据所属期将退税额部分据实扣除。申报时须附文字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9、 经认定的成果转化项目收入证明(销售发票复印件),如企业开据发票较多,填写《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收入证明清单》(见附件一、6)转化项目名称应与发票商品名称一致,两名称不相符的销售收入不能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成果转化项目发票收入金额合计应和此项目总收入一致,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并在此收入证明清单后附10张大额发票复印件。
二、财务处理及监督检查
申办单位在收到上述资金后,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国有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计入国家资本金)
此财政专项资金须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纳税,对专项资金使用中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罚。转化中心对已认定的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考核,并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实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与项目申报表有严重违背或申报材料虚假的,报认定小组审定后,取消其已被认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附件一、1:《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一、2:《2010年度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清单》
附件一、3:《2010年度实际入库营业税清单》
附件一、4:《2010年度实际入库增值税清单》
附件一、5:《成果转化项目2010年度收入证明清单》
下载地址:http://bjcy.net.cn/xzzx/index.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