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车船税退税需提书面申请

2012年01月10日15:3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税务机关 退税 书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保险机构 缴纳车船税 交强险 完税凭证 车主 机动车交通事故

□记者 张昱欣

晨报讯 新的车船税法实施至今已过一周,针对部分车主关注的热点问题,市税务部门进一步进行解疑释惑。

根据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本市税务机关或依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个人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之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可就近在区县税务机关办理,使用银行卡当场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缴清当年度应纳的车船税。但有下列情形的,分别按以下申报纳税期限缴纳:机动车辆在投保交强险时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应在投保的同时向保险机构缴纳。转籍、转让、报废车船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缴纳。

已完税的车船因报废等原因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税理由,并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原件或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原件、与退税理由相对应的有关证明原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在本市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后又向保险机构重复纳税的,应当向原纳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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