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修改 鼠标手颈椎病或列入职业病

2012年01月09日15:3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职业病诊断 颈椎病 职业病危害因素 鼠标手 用人单位 眼部损伤 尘肺门 安全生产监督 病人 患者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主要起草专家黄汉林称将纳入白领阶层关注的办公室疾病

备受关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防治法)日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开始实施。

“2011版防治法的突破比较多,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就是对职业病定义的修改,并将随之带来职业病目录的‘扩容’。诸如过劳死,长期视频作业导致的眼部损伤,职业性腰背痛、颈椎病、鼠标手等白领易患疾病都有望纳入职业病目录。”职业病防治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黄汉林表示。

定义修改几个字 病种增加

黄汉林表示,2011版防治法在职业病界定方面只是对原有字句进行了几个字的修改,比如在用人单位之前加了个“等”字,这就意味着职业病患病群体从原来限定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这三类用人实体的劳动从业人员放大到了所有的用人单位。

“新版防治法还增加了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列入职业病定义。也就是把原来必须解除粉尘、放射性、有毒药害物质引发的职业病,扩大到了非物质接触类因素导致的职业疾病纳入职业病范畴。”黄汉林表示,举个浅显的例子,以往因为劳动组织、管理因素和超负荷、超时间劳动因素引发的职工生病、死亡都不是职业病,而现在按照职业病的新定义,这些都是职业病了。

黄汉林坦言,与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职业病病种比较起来,我国的职业病病种显得相对单一,职业病目录也相对狭小。新版本防治法的出台,对于中国职业病目录与国际接轨是非常有利的。

“以广东为例,全年广东发生职业病300-400例,但按照新版防治法规定和即将扩大的职业病目录,广东今年申请职业病鉴定的人数将在这个基础上翻N番。”

白领高发疾病有望纳入

黄汉林透露,随着职业病定义的变化带来了患病主体人群变大,一直以来备受广大白领阶层关注的办公室疾病也有望列入新的职业病目录。

“比如前面说过因为劳动管理组织因素使员工过度劳累产生的过劳死,再比如长期视频作业导致的眼部疲劳、损害。长期伏案工作导致的职业性腰背疼、颈椎病,长期敲击键盘产生的腱鞘炎等等系列白领高发疾病,都将有望纳入职业病目录。”

据悉,随着一些非物质的有毒、有害因素成为导致职业病的主要因素,一些诸如办公室环境、空气质量类因素引发的职业疾病,也可列入职业病范畴。比如办公室甲醛超标,刺激性光线、正电离子、臭氧等对员工身体造成的影响,都可列入职业病范畴。

再比如在医务领域中因接触传染病人而导致的职业暴露而存在的感染风险。老版防治法只限定了医务人员接触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炭疽三类疾病算职业病,即便2003年非典时期的医务人员感染都不算。“但在新版防治法实施后,医生因接触艾滋、乙肝等传染性疾病感染,也将随着新目录的出台而得以确定。

解读

降低诊断门槛将减少开胸验肺事件

几年前发生的深圳“尘肺门”事件,尘肺病人开胸验肺等,引发了社会对老版本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诊断、治疗门槛问题的思考。

在新版防治法中,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最为关键的一点在于,职业病患者即便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清楚,职业危害接触不清楚,患者也可以通过人事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确认。这就给了职业病患者一个救济的途径。”黄汉林表示,新版防治法更加强化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也规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等行政部门的举证职能。

新版防治法还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做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职业病风险大项目行政部门可不批复

新版防治法对于那些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的职业病患者明确了其由地方政府救治的途径。新版防治法第62条明确: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这就避免了一些建设项目的钻井风钻工,得了尘肺病后无地医治的窘境出现。”

黄汉林表示,新版防治法还对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加强,有利于从源头对职业病危害进行控制。

法律明确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监管部门改变有利但未必有力

在新版防治法中,对职业病进行监管的行政部门将从原来的卫生部门划归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黄汉林表示,从正面来看,增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职业病防治的监控,将更加有利于保证职业病监督的有效性,因为安全生产问题拥有一票否决权,职业病防治加安全生产捆绑后,无疑会更加引起领导的关注、重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制度也将更好地得到落实。

但根据他对包括广东在内的10个省、直辖市进行的调查却发现,75%以上的职业病监管力量都集中在了卫生行政部门手中,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只有不到25%的监管力量。“3/4监管力量没能完全做好的事情,交给只拥有1/4力量的行政部门去进行,如何管好令人担忧。”

黄汉林表示,目前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职业卫生技术资源方面只占1%的技术力量,有效监管和技术支撑如何协调好的矛盾也需要尽快理顺。

采写:南都记者王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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