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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征管使用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可以预见,《办法》的出台,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微型企业所得税降低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经认定可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经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上海增值税改革试点启动
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有关规定,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将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正式启动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试点。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尽管不同企业对应不同的税率,改革后减税的效果不尽相同,但对上海市总体而言,税源的大幅减少是不争的事实。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此前曾预测,试点实施后,上海整体税收将减少100多亿元。据测算,一旦增值税改革试点向全国范围内推广将涉及4000亿元的税收减免。(钮东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