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就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内容答记者问

2011年12月19日09:4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记者问 税法规定 实施条例 乘用车 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 纳税地点 国税局

问:机动车的车船税应如何缴纳?缴纳时间有何规定?2012年新购置的车船,怎么缴纳车船税?

答: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另一种方式是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所在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保险机构所在地。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因此,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应当一并缴纳车船税;如果已经自行申报缴纳了车船税,应当提供机动车的完税证明。

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明年是车船税法实施的第一年,请纳税人在办理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手续时,要按照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车船税完税情况实施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车船税是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对于2012年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问:对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税务部门如何考虑?

答:车船税纳税人众多,且多为自然人,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税务部门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困难,做出以下两条规定:

一是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所在地即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这样可以方便车主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履行纳税义务,为纳税人节省时间,降低成本。保险机构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再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的相关信息。

二是纳税人在车船税法实施后已经提供过与纳税相关信息的凭证的,以后年度可以不再提供这类凭证。(中新网汽车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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