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楼市退房现象渐多 政府称属市场行为不干涉

2011年11月07日10:2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上海楼市 退房 房价调控 开发商 市场风险

政府部门:“市场行为,我们不会干涉”

手里攥着房子的老业主,本以为调控下只有地产商和房屋中介在过冬,没想到第一个过不下去的,竟是自己。

“房子还没到手,突然几十万元就瞬间蒸发了”,以一套9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例,上述几个楼盘,先期业主的房子在降价中至少贬值20万元,几大楼盘的老业主认为,开发商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此促销,这种降价“是欺诈行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维权业主表示:“我们不是阻碍降价,我们也并不是跟新买房的人有任何矛盾,但是开发商不能这样狠地降价,我们几乎等于多付了一个首付,利益确实受到损害。”

优惠措施同样引起争议。在保利家园的业主论坛上,老业主认为,“大家都是一样花了血汗钱购买房子,这(附加优惠条件)对于老业主是极其不公平的。”

实际上,业主要求退房的缘由并不仅仅只是因为价格缩水。在龙湖地产的业主与开发商交涉时,一名男性业主愤怒地说,“你们合同中没执行的多了去了。你不要跟我提合同。”业主所指的未执行是指开发商对容积率和附近规划的承诺,一位微博名为“嘉定龙湖业主维权”的龙湖业主透露,维权行动从2011年3月就开始了,他们认为龙湖在容积率上偷换概念,在车位比例和房屋质量上都有瑕疵,此时又大幅降价,所以要求退房。

于是,大幅降价的楼盘售楼处里,就发生了一边新的购房者排队抢房,另一边老业主举着“抗议欺诈”的横幅要求退房的景象。然而,无论是退房还是补偿的要求,在先期订立的合同中均没有相应条款规定,法律依据不充足。

其实,业主抗议降价的事件并不是首次发生。早在2008年,在上海、杭州、武汉等城市发生的万科业主退房潮中,因为先期的合同条款中没有降价条款的约定,只能得到万科“体谅客户的心情,但是其一切企业行为必须遵循契约原则”的回应。

“早期业主利益显然遭受了损失,但是业主的损失与开发商降价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民法上所说的因果关系,是值得商榷的。”复旦大学法学院的段厚省教授解释,从法律依据上,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书面的且经法定程序备案的购房合同时,双方都应当被推定为“理性人”,有着预测并承担商业风险的能力,这个风险就包括房屋价格或者交换价值下降的风险。

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上海市嘉定区房屋和土地管理局,得到了同样的答案,其科室工作人员表示:“开发商的降价属于商业行为,只有当其房价上涨超过20%时,我们才会加以限制,而对下降的限制还没有接到上级相关规定的通知,所以目前调查认为,嘉定的这两个楼盘没有违规操作,市场行为,我们不会干涉。”

而在10月27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例行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发布会上,上海市政府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发言人徐威也表示,根据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商品房销售价格是由房地产企业和购房人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协商约定,同时,房地产企业也应该按照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明码标价,接受监管。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矛盾纠纷,应当根据约定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加强监管,对违反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予以查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专家:目前处于经济理性回归时期

业主到底是否应该承担房屋贬值的风险,从事民商法研究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匡认为,目前处于经济理性回归的时期,当事人应以理性来考虑自身的利益和责任问题。

“因为当房价上涨时,开发商并没有权利要求合同解除,让业主按照新的价格买入,那么同样的逻辑,业主难以拥有要求补偿差价的权利。”段匡解释,当时高价买入的人一定也是综合了各方面的条件,认为划算才会购买。而今天买的人认为,这个房价到底了,但事实上,同样存在房价是否还会下跌这个问题,这本质上是每一个人自身的判断力决定的。

不过,段匡认为如果开发商存在劝诱引导或者欺骗等违规问题,在业主进行举证后,是完全可以要求补偿的。

最近,上海市市长韩正对于上海进一步落实中央的房市调控政策表示了决心,“下一步我们的态度是坚决的,会坚决落实中央政策的宏观调控措施。”

调控加力,开发商是否能够无限制的降价,有分析人士指出,开发商为了回笼资金大幅降价,事实上给老业主、周边的房产商以及二手房市场都带来了影响。

中国青年报记者调查了位于上海市运光路的房产中介一条街发现,近来规模较小的房产中介多是两至三个月没有二手房成交,运营成本主要靠一些租房的手续费支撑。

“大大小小的房产中介都关了多少家了,我也开始考虑要不要关门了”,上海华一房产经理黄建告诉记者,当下无法成交的主要原因在于买方都在观望等待下降,而二手房房主价格上还不愿意松口。

“我国楼市的价格波动,政府在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种政策上的风险对于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这要依循涉及政府政策的法律来寻求救济。”段厚省给出了一个更大的讨论空间。

业主作为经济理性人,在市场行为中确实应该承担责任,但是风险承担体系仍有完善的必要。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员唐钧教授近日在一场有关城市住房政策研究的讲座中指出:“政府的房价调控有可能会导致‘负资产问题’,也就是业主在房价下降后仍然需要按照原有的高价进行按揭偿还,这会引发很多问题,需要靠总体的住房政策进行调节和保障。”

段厚省说:“我们可以讨论,因不可预测的政策而遭受损失,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主张向政府求偿的问题。”

而对于购房者,段厚省告诫说,“如何减少损失,还是要靠市民的理性判断,不要追涨,也不要追跌,以理性平和以及必需的原则来做出购房决定。法律很难满足每一个人在每一个时候的要求,只能实现一种大致的公平。” 本报上海11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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