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发布正版47号文 内容与个税无关

2011年08月29日15:0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个税 土地使用权 国税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财经 47号文 销售不动产 个人所得税法 征收营业税 煤矿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2011年第47号公告,公告内容是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并非此前所说的有关年终奖个税征收办法。

【《财经》综合报道】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2011年第47号公告,公告内容是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并非此前所说的有关年终奖个税征收办法。

正版第47号公告的全名为《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公告于8月17日颁布,9月1日起正式实施。

47号公告主要是明确了“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的缴税细则。

公告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公告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了修订。

之后,网上出现了所谓的“47号文”,该文详细解释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董事会、派发红股等征税问题。口气与专业性俨然是权威部门发出一般。之后多家媒体对此文进行了解读。

8月15日,国税总局发声明称“有人”盗用其名义,伪造了该局的所谓“47号文”,“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国税总局人士16日对《财经》记者表示,这件事“非常蹊跷”,在国税总局还是第一次遇到。对于伪造公文者,目前正在追查当中。

国税局正式发布的47号公告内容

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现就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中“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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