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就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两项税费问题答问(实录)

2010年10月21日14:2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内外资企业 税费制度 维护建设税 企业税收 税费负担 统一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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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通知》出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994年以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不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因此,外资企业不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内外资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根据1993年12月29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精神,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适用于外资企业,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根据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对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前,鉴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机已经成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下发《通知》,决定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重要意义有如下几点:

一是符合“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1994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着手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目前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实行内外有别的制度。因此,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符合统一税制的要求,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的重要举措。

二是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原则。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具有特定目的的专项税收和政府性基金,所有享用城乡公共设施和教育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属于其征收对象。因此,外资企业应与内资企业一样承担缴纳税费的义务。

三是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改革开放初期,为鼓励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继续实行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将会加剧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费环境。

四是有利于促进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财政要加大对公共交通、城镇供水工程、城镇廉租住房和城镇保障住房等的投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要达到占GDP4%的目标。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拓宽了地方政府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投入的资金来源,有利于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促进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

问: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会不会影响吸引外资?

答: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首先,我国社会稳定,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期,消费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同时,我国政府长期致力于为国外投资者创造更加开放、更加公平、更加便利、更加友好的投资环境,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诸多有利因素对外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其次,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外资企业负担,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相信这一举措会得到外资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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