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汽车、药品、食品、儿童玩具之后,家用电器召回制度也终于被提上日程。7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网上公布《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家电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这意味着近一两年来经历过多宗家电召回事件后,我国已经开始着手将其纳入法定体系。
征求意见稿中表示,对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由生产商或其他经营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召回。而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家用电器产品中普遍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征求意见稿对家电产品召回规定了两种方式:主动召回、责令召回。主动召回即由生产厂商发现问题,主动提出召回;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未召回的,由质检总局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并通知地方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家电企业,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于不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拒不配合缺陷产品调查,不进行缺陷调查或不及时向地方质检部门报告调查结果等行为也都将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张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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