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就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民意/看点及原则][补偿金不得低于市价][解读:从拆到搬折射进步][明确7种公共利益/要点][强制搬迁前补偿被征收人][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改造危房]
新华网北京1月28日电 (记者崔清新、陈菲) 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过程中断水、断电、断气等做法予以了明确禁止。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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