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想三:
中央和地方财权重新划分
由于物业税是地方税种,如果物业税开征,毫无疑问将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大来源,而目前已收入地方财政囊中的土地出让金,其归属是否要发生变化,值得关注。
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改革,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权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占比下降了30%;相反地,事权反而在增加。地方政府不仅要发展经济,还要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公共产品,地方政府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扰。于是,我国从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后,土地出让金全部划归了地方政府,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财政”。
“土地财政”属于预算外收入,又叫第二财政,土地收入是地方财政的主要“口粮”之一。在国内不少一、二线城市中,第二财政早已超过第一财政,成为经营城市发展的重要法宝。
相关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土地市场交易异常活跃,排在前20位的城市土地出让金总额高达8019亿元,同比增加160%,多数城市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达到30%~45%。目前,地方政府基本上就是通过土地出让金、房地产相关税费收入来填补财政资金缺口。业内人士据此认为,由于受制于“土地财政”,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利益共谋”,是导致房价高企不下的要因。
“经济危机下,土地出让金的拍卖不断创新高,说明地方政府用土地出让金来弥补财政赤字,以维持原有的支出规模和上项目的财政收入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地价的上升,势必让房价上升成为预期。” 中国社科院价格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张斌向《中国经济周刊》分析说。
现在如果把土地出让金收归中央,在张斌看来是一个一劳永逸的办法,“因为即便地方政府收了钱,也不归地方政府所有,这样地方政府就没有积极性了。”
但是把土地出让金收归中央,不仅仅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变化,同时还牵扯到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划分。
“土地出让金由地方所有改变为中央、甚至省一级政府所有,这是一项非常大的改革。如果划归中央管,全国这么多地,中央管得过来吗?除非又垂直出一个土地管理体系,但这项改革不比财政体制改革的动作小,牵涉到财权的重新划分,所以说是一个更长远的规划,目前还不可能涉及。”张斌说。
尽管土地出让金的归属问题看上去遥遥无期,但是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方式和分配比例已经提上议事日程。日前,有媒体报道,中央目前正在考虑调整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方式和分配比例,比较可能的做法是将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分期缴纳。这样做的目的是逐步削减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引导房价趋于理性。
猜想四:
打击囤地出新规
“地王”的称呼由来已久。2007年,“地王”开始在全国四起,到了2008年金融危机时,却是流拍满地,到了2009年,各地“地王”又重振雄风。2010年,政府的调控之手终于指向了“囤地”的“地王”。
其实,自2004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就安排对全国的房地产闲置土地进行了三次清理。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贠小苏在1月13日国新办举行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发布会上透露,截至2009年底,全国仍然约有一万公顷闲置土地,“我们正在安排清查处理,要求各地在2010年1月底之前,基本处理完毕。”
从2009年8月份开始至今的近半年时间,政府加大了从严治理开发商囤地现象的打击力度,充分表达了政府从严治理开发商囤地现象的决心。
2009年11月10日,国土资源部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两项通知,对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出让面积的上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个月后的12月1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出台《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开发商以后拿地时,“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款的50%”。如果开发商拖欠价款,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
针对上述政策措施,一位银行业资深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房地产首次缴款不得低于50%,并没有说明是否可以用贷款缴纳,所以,这个政策对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合谋”起不了多大作用,“地方政府可以先借给开发商一部分钱,这50%的资金就给补上去了。”
为了更进一步打击开发商囤地等违规现象,1月10日出台的《通知》,在针对“地王”背后的土地制度方面,提出了“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办法,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在针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扰乱楼市秩序的行为上,提出“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廖英敏对此评论说:“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等一系列涉及土地市场的政策,一方面是防止‘地王’现象,另一方面是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
对此项政策实际作用的发挥,也有业内人士提出改进的方法。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朱中一认为:“需要改进的是,一是供应的地块不宜过大,一般应保证在3年左右能开发完;二是招拍挂制度要完善,对普通商品房用地,一般应在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基础上作适当浮动,防止过高地价提升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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