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观察:新拆迁条例难消拆迁户忧虑
作者:李宁
现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拟废除,新的拆迁条例拟有四大变化,或将明确“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而非开发商”,将严禁断水电气暴力强拆。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称,虽然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阻力很大,但他认为“民心不可违,民意不可阻挡”。(12月20日《新京报》)
虽然初具形态的新拆迁条例显示出四大亮点,保证公共利益和拆迁户的利益有所增加,但这始终在权利上的提高,而非利益上的提高。由于赔偿问题仍未有效解决,此条例尚未有消除拆迁户所有忧虑的功效,甚至赋予其的使命也有流产的威胁。
从新的拆迁条例的样板来看,它着重解决了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先征收补偿后拆迁”问题,拆迁主体的争议和断水电气等暴力强拆的问题,目的希望拆迁符合最大化的公共利益,文明拆迁,为以城市建设为目的的拆迁注入法治、文明基因。可以说,新规定只是拆迁手段的规范化,是处理拆迁中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化解方法,对于防止矛盾的激化则没有更过的功效。但矛盾的激化如不能解决,再好的拆迁手段也不能防止公民的利益受损,也不能阻挡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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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毫无疑问,最大的问题就是政府的赔偿的和公众的期望存在巨大鸿沟,所赔偿的金额尚不足以在城市中安身立命,为了生存,处于弱者地位的拆迁户才敢和强大的政府机构对抗,甚至不惜以生命为代价,以命相搏。而处于机密状态的新拆迁条例并没有看出丝毫解决此矛盾的端倪。
另一方面,拆迁必须理解公共利益的定义。公共利益的基本内涵,应该是指社会和公众共同拥有的利益,是绝大多数成员中个人利益的集合体,而不能是少数人或少数集团的利益,也不能因为多数人利益损害少数人个体利益。拆迁大体可分为公共拆迁和商业拆迁。对于道路、公园等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公共利益,应该以维护拆迁户的利益为前提,再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而不能以牺牲个体正当利益,满足大多数人利益。对于某集团的商业开发,拆迁户的利益即公共利益,即政府需要维护的对象。拆迁机关则不能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而损害公共利益。
新拆迁条例是以化解矛盾、文明拆迁、规范执法为目的,在协调各种矛盾的同时应将着重点放在减少矛盾的立场上,站在拆迁户的立场上,从城市的收入和消费水平衡量,适当改善赔偿条件,以最大程度上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公众利益。而我们要防止的是让公众为公共利益买单,这并不是一个现代政府的习惯。来源:中国法院网
网民:新拆迁条例换汤不换药 实在令人失望
另据经济参考报报道 建言审查拆迁条例的学者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近日透露,新拆迁条例拟有四大修改,相对于旧条例有了质的变化。很多网友在阅读完四点修改后,并未感受到“质的变化”,认为新条例“有一点儿进步”,但基本上还是“换汤不换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这就是公众翘首以盼的新拆迁条例吗?”环球博客博主“一二三五”呼吁,“我们期待新修订拆迁条例,能平等兼顾各方利益,能有效堵住制度漏洞,能从根本上铲除暴力拆迁、违法拆迁的任何借口,能最大限度修补因暴力拆迁、违法拆迁而丧失的民心。”
政府作为拆迁主体太强势
听闻新条例拟确立拆迁主体是政府,新浪博客博主“三哥”表示“高兴不起来”。他指出,在过往的拆迁中,对被拆迁人利益侵害更大、被拆迁人更无力抵御的往往不是地产开发商,而恰恰是地方政府———政府手握公权,可以动用各种专政工具,武警、公安等等都出动,荷枪实弹参与强拆的现象比比皆是。在这种现实状况下,把拆迁主体定性为政府,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地方政府更加有恃无恐,拆迁矛盾将更加突出。
搜房网博主“马跃成”认为,政府作为主体的拆迁,不大可能实现协商一致的目的。他详细列举了六点现实忧虑:一、地方政府作为拆迁主体太强势,小小老百姓怎么与之公平协商;二、地方政府总是可以找到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拆迁理由,因为政府掌握着规划权和修改规划的权利;三、地方政府的拆迁补偿办法总是对区域的一个标准,但是各家的情况千差万别,企图以一个面积补偿标准就解决所有问题,有点简单化;四、拆迁总是以改善为借口,拆迁是不是改善了所有被拆迁人的生存状况?如果都改善了,为什么还有人要自焚抗议被改善;五、政府为主体的拆迁实质是地方政府在为开发商打工,把政府推到了被拆迁人的对立面;六、公检法都在地方政府手里,抓人、审判、强拆,地方政府无所不能,政府怎么可能采取最难办的谈判方式?即使有程序要求先谈判、后强拆,那么谈判也只是走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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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指出,政府主导拆迁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对“大市场、小政府”潮流的逆反,“市场化+法治化”才是拆迁唯一可靠的、可持续性发展的出路。太湖明珠网刊载署名“方启华”的文章指出,既然拆迁是一种交易行为,我们希望这种交易行为能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遗漏“集体土地”让新条例大打折扣
据法制办农村城建资源环保司司长王振江透露,目前正在讨论的条例限定为“国有土地上”。
天涯网友“w angluxiang”直言指出:“最近的强拆事件,哪个不是发生在‘集体土地’上?为什么同样是砖混结构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上的相差几倍、十几倍?《宪法》《物权法》中的公民难道不涵盖农民吗?”“w angluxiang”认为,“集体土地”上出了事,去修改仅限于“国有土地”上的《拆迁条例》,是左腿有病却给右腿动手术。
新浪网友“ydl”在论坛上感慨道:“我家就在农村,我们社区四年前就准备在我家那里建个别墅新村,房屋拆除一分钱都没有赔,不同意就强制拆除,也不做工作,农田也被折腾得不能耕种,最后别墅新村因不得民心没有建成,而遗留下一大堆问题至今无人理会,四年了,心寒啊!”
环球博客博主“一二三五”指出,如果修订中的拆迁条例不涵盖“集体土地”,就意味着新拆迁条例将依然难以消除拆迁过程中的腥风血雨;意味着暴力拆迁、违法拆迁事件的重灾区、最受争议的农村集体土地问题依然难以解决;意味着依然为地方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最大化,为地方政府暴力拆迁、违法拆迁保留着“特区”。“这就是公众翘首以盼的新拆迁条例吗?新拆迁条例为何不可以一次性地对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全覆盖,难道要等到以生命为代价的民怨再次白热化时,再以修订拆迁条例来敷衍吗?”“一二三五”认为这般的“新条例”实在令人失望。(本报记者张小洁肖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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