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4日电(记者李丽辉)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