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今后改革设置障碍,权责一致
问:审批制度改革牵涉面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担负什么样的责任?
答:不给今后改革设置障碍,合理划分各级职责,权责一致,监管工作跟上是改进审批工作的重要原则。
《通知》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责任。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说,其责任是: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和按要求组织报件,负责审查申请用地条件,核实申请用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编报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等;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上述内容的审查情况;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用地是否落实预审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涉及规划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用地是否确权登记、地类和面积是否准确;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总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要求;审查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补划基本农田;审查是否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对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审查是否已进行依法查处,是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等。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上述内容形成报部的审查报告,说明审查依据,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对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结论性意见,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问:从分工看,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权力大了,责任也相应加重了。
答:应该是权责更加一致。过去,省级或多或少地是“二传手”,对用地审查把关没有体现更多责任。《通知》明确,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用地进行严格把关,逐项说明审查依据,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这样一来,在用地审查报批中,市、县主要是做好用地申报的基础性工作,省级进行实质性审查,部是进行合规性复核。这样,既能调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又能使中央部门从繁琐的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可以把更多精力用于宏观政策制定和用地批后监管。
把住关键环节,强化批后建设用地监管
问:赋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质性审查权力,会不会容易出现乱象?
答:这正是我们特别关心的一个问题。改进审批工作,丝毫不意味着放松监管,而是改革和监管匹配,防止出现任何乱象。
大家可以仔细琢磨一下《通知》所列的报批材料目录。在10件报批材料中,有3件是关于“坐标”的,即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补充耕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千万不要小看这个规定,这是新的强制性要求。有了精确的用地、补地“坐标”,应该说,对加强用地批后监管、批后核查作用非常大,有利于全面实现“一张图”管地。
应该说,我们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口子”始终没有松,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的弦始终没有松。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用地,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申请占用基本农田超过100公顷、面(块)状工程申请占用基本农田超过70公顷的,部将根据项目性质、用地预审等具体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论证。通过部用地预审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因设计方案调整等原因,用地报批规模超出预审控制规模较多的,部也将视具体情况组织专家对用地进行实地踏勘论证。
问:《通知》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什么要求?
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明确省级和市、县用地审查呈报的有关要求和时限。同时研究改进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总之,通过上下共同努力,形成合力,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记者吕苑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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