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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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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76号

    【发布日期】2008- -

    为进一步加强焦炭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9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其中不含外资企业。

    2009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2009年焦炭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2007年焦炭出口供货数量在25万吨。

    3.未达到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5-2007)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20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4.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证明2007年和2008年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无环境违法行为且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及配套设施健全。

    7.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近3年(2005-2007)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20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或具有内贸经营范围,且2005-2007年年均出口供货在40万吨(含)以上;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提高企业出口经营集中度,减少出口企业数量,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所属或关联企业间的焦炭出口业绩合并将不予认定。

    (四)近三年(2005-2007年)每年均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西部地区可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1家近三年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的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3、4、5相关条件,生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上第(一)条1、4、5、6相关条件。

    (五)近三年(2005-2007年)有边境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地区可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不超过2家近三年(2005-2007年)有边境贸易焦炭出口实绩的边贸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3、4、5相关条件,生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上第(一)条1、4、5、6相关条件。

    (六)凡有符合第(一)、(二)申报条件企业的西部地区,不再享受(三)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为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出口产品须从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的企业购买,并提供货源企业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八)为进一步规范焦炭出口,国家将对焦炭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焦炭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九)外商投资企业焦炭出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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