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527号令公布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要在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深入学习领会《条例》对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的促进和管理,以保证这项业务又好又快地发展。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重要性
对外承包工程作为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综合载体,当前已成为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的主要方式之一,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此项业务在保持较快增长的同时,仍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以来,恶性竞争、劳务纠纷、工期拖延、违规违法经营等问题频繁发生,已显现出发展不协调、不平衡的苗头和倾向。这些问题如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和纠正,不仅不利于业务发展,还会给国家经济和外交大局带来负面影响。
当前,国内和国际经济形势正发生着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国内和国际发展的关联度不断提高。国内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总体形势良好。国际承包工程市场依然活跃,空间十分广阔,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正面临难得的机遇。在此形势下,进一步促进此项业务发展必须加大对业务的工作力度,实现业务增长方式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以不断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条例》的实施为对外承包工程的规范与促进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为进一步推动此项业务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改进我们的工作
《条例》对对外承包工程的促进和规范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单位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全面查找工作差距,提出改进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切实改进我们的工作。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建立信息收集、通报制度,不断提高便利化服务水平。商务部还将制定出台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项目情况报送制度、项目投(议)标许可管理规定、工程项下劳务管理规定等配套规章,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体系。
相关行业商协会要加强与商务部、驻外经商机构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配合,积极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和培训服务,不断完善协调机制、提高协调水平,切实维护经营秩序。
各有关企业要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和长远意识,严格遵守《条例》及相关各项配套政策措施,重信守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责任
《条例》中明确规定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地区企业的资格审批和管理工作。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落实对本地区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地区境外项目的定期摸底排查以及对本地区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劳务管理、分包管理、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工作的监管,必要时要深入一线,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坚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紧密联系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和促进政策,在商务部、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驻外使馆经商机构和行业商会组成的“四位一体”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体制中,发挥更积极、更显著的作用,推动本地区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四、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介工作
商务部将结合制定《条例》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方、各企业要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的《条例》宣传和培训计划,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力求全面准确,深入浅出,讲求实效,切忌形式主义。在宣传和培训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整理各方面对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意见,对其中带有普遍性和涉及对外承包工程长远发展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深入研究。
二OO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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