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陕西地震灾区加快灾后重建步伐,陕西省地税局日前决定在地震灾区执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主要是,对重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地税部门将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因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7月1日起对重灾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有关的补贴收入,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重灾区开采应税矿产品的企业,确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免或免征2008年度资源税等。
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陕西省地税局还决定,凡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个人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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