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检验方法
5.1 比容测定:按照附录A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2 pH 测定:按照附录B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3 水分测定:按照附录C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4 总砷:按GB/T 5009.11 的规定执行。
5.5 铅:按GB/T 5009.12 的规定执行。
5.6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 的规定执行。
5.7 霉菌计数:按GB/T 4789.15 的规定执行。
5.8 沙门氏菌:按GB/T 4789.4 的规定执行。
5.9 志贺氏菌:按GB/T 4789.5 的规定执行。
5.10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T 4789.10 的规定执行。
GB/T21118—2007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项目
比容、pH 和感官质量。
6.2 组批
同一天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组批量以馒头个数计。
6.3 抽样数量和方法
在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样品,依据组批量,按照GB/T 2828.1规定的方法取样,抽样数量见表3。
表3 抽样数量
组批量(最小包装数) 样本量(包装个数)
2~50 2
51~500 3
501~35000 5
35001 及其以上8
7 判定规则
7.1 全部质量指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
7.2 不超过两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复检结果中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3 卫生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供人食用。
7.4 在“感官质量要求”检验中,如发现有异味、污染、霉变、外来物质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供人食用。
8 标签标识
8.1 标签应符合GB 7718 的规定。
8.2 产品名称: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的产品,允许标注的名称为小麦粉馒头。
8.3 标签上应注明产品的保质条件和保质期,并醒目地注明食用前应加热。
9 包装、运输、贮存
9.1 包装: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9.2 运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时应码放整齐,不应挤压。
9.3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场所。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GB/T 2111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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