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加快我国石油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和制度建设进程,并加强国际合作力度,由此为国家石油储备体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一,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石油储备相关法规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国家石油储备体系的总体框架,政府储备、企业法定储备(机构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之间的相互关系;石油储备的发展目标及不同时期的实际规模;国家石油储备的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和承担机构,不同层次机构之间的权力、义务和相互关系;储备石油的收储、轮库和动用的完整程序和主要运作方式;石油储备建设的各种优惠政策等。
目前,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正在起草《石油储备条例》(简称《条例》)。从我国石油储备建设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来看,《条例》应重点规范政府储备、企业法定储备建设,并对商业储备建设提出指导意见,《条例》主要适用于石油储备体系建设的起步期和过渡期,即从现在到2015年。在过渡期完成以后,应出台《石油储备法》,并以机构储备、政府储备为主要规范对象。
第二,加快石油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步伐。我国石油储备体系的建设,必须与石油领域的市场化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并同步实施。今后,我们应进一步明确三大石油公司作为国家石油公司的战略定位,并建立起规范的政资与政企关系;进一步改革现有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扩大国家石油公司的定价权限,并建立起规范、透明的补贴制度;在非自然竞争领域里,应进一步放松对民营资本的门槛准入,由此增加市场的竞争性。同时,用法律形式明确民营石油公司对国家石油安全的责任。
第三,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借鉴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国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本着适度集中、政企分开和机构精干的原则,建立起由中央统一管理,决策层、管理层和操作层相互分离的三级管理体制。其中,决策层是国务院的能源主管部门,可设立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管理层是国家石油储备管理中心,是独立核算的特别法人机构;操作层包括政府成立的石油储备基地公司,未来将组建的石油储备联盟,也包括承储的民营企业。国家应通过法律界定好各层次的“责、权、利”关系。
在我国石油储备的购买、入库、轮库和动用等环节上,我们应坚持市场化运作,实行国家石油储备的代理制,只要符合储存条件和要求的企业都可以通过投标竞争的方式参与,最终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和费用节省的石油储备运行机制。政府掌握收储、动用的决定权,但主要以合同的形式委托承储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企业法定储备或机构储备(储备联盟)的储存由企业或联盟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实施,政府进行监督。
为了保证实际石油储备规模的合理性和相对稳定,国家应通过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形式,明确国家石油储备规模的总目标,并根据石油储备的结构,确定每个层次石油储备的具体规模。
第四,逐步完善石油统计报告制度。国际能源署(IEA)和欧盟的大多数成员国都要求石油经营者要定期报告石油生产、销售、进出口、库存等统计数据。目前,我国的能源统计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石油的统计数据仍不完全,还不能满足建立国家能源数据库的需要,这是不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及时性的。因此,在建立我国石油储备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应建立石油信息的报告制度,完善石油统计体系,使政府能及时跟踪和监测石油供需形势、市场变化,对石油储备应保持多大规模、应急情况下的投放数量等进行决策。
第五,加强国际合作。为了国内利益和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在建设石油储备体系过程中,也应该加强国际合作。首先,要加强与国际能源署的合作。可建立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与国际能源署的定期对话机制,互相通报各自的石油供需情况,共同应对投机操作、恐怖主义等影响国际能源安全的重大问题;其次,应积极参与亚洲能源协作,协调各国石油储备政策,共同应对区域能源危机。(金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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