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监会在日前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执行情况监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要求电力企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安全和稳定的关系,加大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力度,认真解决电力工程建设“赶工期”问题。
2006年3月到11月,按照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要求,电监会、建设部在电力行业联合开展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在自查阶段,28个单位完成了对304个在建电力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自查。在抽查阶段,由电力监管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电联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六个检查小组,对全国六个区域的15个在建工程以听取工程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汇报、查阅工程建设文件、查看工程建设现场和现场考问、座谈等方式,就企业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个条例”)、《强制性条文》和开展自查情况进行了抽查。
《报告》认为,实地抽查虽没有发现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现象,但也发现了存在着的五方面问题:一是建设单位对“三个条例”和《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力度和培训落实程度不一。二是现场施工和作业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隐患。三是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档案、监理记录)的编制过程,特别是施工档案、监理记录,普遍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四是对《强制性条文》的一些具体条款理解不深、监理执行不力。五是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不规范的地方。(谢然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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