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8月8日发布的2006年第10号令称,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说,在这份《规定》中,专门在第五章中明确表示了商务部对外资并购中拥有一定的反垄断审查权,商务部对有否决权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果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或者由于境外并购使其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等情况,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可以审查这个并购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这完全和今后反垄断法是一致的。今后会成立最高的反垄断委员会来控制大的政策,下一级的反垄断咨询机构由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
商务部分别执行,其中商务部就分管贸易、垄断协议、市场占有率和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方面的情况,当然如果企业不满意商务部的否决,可以上诉到反垄断委员会。”
但有专家担心,行政力量太过集中,而缺少一个司法的审查体系。商务部研究院外资并购研究员马宇表示,一个企业的不同产品有不同的市场占有率,这个规定并没有就行业和产业作出很明白的规定,另外目前反垄断的趋势是要考虑到国际化的问题,而这个规定中也只是提到了国内市场的占有率而忽略了国际市场,对今后的操作会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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