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今年初发布的三个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管理办法今起生效,这标志着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开始实施全面管理。
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国务院于2001年5月23日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于今年1月5日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三个配套规章,并规定自3月20日起施行,由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条例》和三个配套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三个配套办法构成了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规体系,将有利于生物技术的发展,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有利于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我国将以科学、透明、公正的态度,遵循国际公认的预防原则、个案审查原则和实质等同原则实施安全评价。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对国外企业按照最惠国待遇的公平国民待遇原则,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程序,《条例》的三个配套办法已经预留了70多天的实施准备期,并向其秘书处通报。这些法规的制定、发布已考虑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要求和我国加入时的承诺。
新华社 200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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