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就《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答问

2010年09月16日15:1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答问 条例规定 保护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万卷书 办法 法制办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松柏类 云南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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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例在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作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专业性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是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条例对此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建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古生物学会推荐的专家组成。

二是明确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承担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拟定、设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咨询、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评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鉴定等工作。

三是明确发挥专家作用的环节和程序。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重点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古生物化石进出境核查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鉴定,并出具书面评审、鉴定意见。

四是明确专家意见的作用。规定专家出具的评审、鉴定意见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有关批准决定的重要依据。

五、条例对加强古生物化石发掘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发掘管理,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首要环节。条例对此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加强对发掘活动的管理。规定因科研、教学、科普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才能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具备有3名以上拥有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发掘经历的技术人员,有符合发掘工作需要的设施等四项条件,提交发掘项目概况、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并取得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发掘申请的批准权限和程序。

二是加强对发掘过程的监管。规定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进行发掘,在发掘或者科研、教学活动结束后对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作出描述与标注,移交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三是规范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处理程序。规定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六、条例对加强古生物化石收藏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收藏管理,防止收藏过程中的丢失或者损坏,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关键环节。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条件。规定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具备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有相应数量并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等五项条件。

二是加强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管理。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收藏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三是加强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转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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