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禁”令背后
“禁”,作为文化产业的一种管理手段,本身无可厚非,只是,在2008年里,夺人眼球的几桩文化事件都与“禁”有关,就不得不令人另有所思了。
3月初,有媒体称因主演电影《色·戒》一举成名的汤唯被“封杀”。由于广电总局一直未正面证实此事,种种猜测蜂拥而起。3月18日,广电总局某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广电总局并没有“全面封杀”汤唯,只是不提倡再继续扩大她的影响力,像她这样“一脱成名”,对青少年的成长容易产生负面影响。
但人们的质疑还是得不到回答:如果认为影片有问题,就不该同意让其上映,为什么在上映之后再“封杀”?“封杀”是否依照了正确的程序?为什么单单封杀汤唯……在一个越来越开放的社会里,行政机关的一举一动都将受到公众的密切关注。这样简单的一“禁”了之,连必要的程序都不走,未免过于随意和粗暴。
7月11日,又一“禁”令发出,即广电总局《关于严禁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节目转播中插播广告的通知》。这一禁令可看做是对网友一篇名为《震惊!竟在<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联播>中插播性病广告》的帖子的回应。网友提供的图片显示,某地方电视台在转播中央台《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联播》时,在罗京和海霞两位主持人的头部上方滚动出现了关于治疗性病的字幕广告。
这一“禁”令博得一片欢呼叫好。然而,人们很快得知,早在1993年,原广电部就曾要求不得在电视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节目播出中插播字幕广告。那么,这十几年来,这种广告何以在各地电视屏幕上肆意招摇?如此看来,广电总局这一“禁”令的地位着实尴尬:十几年前就已经禁止的事情,竟至于如今还要发文一禁再禁!
有人说,出现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负有对电视节目审查和监督职责的地方广电部门和地方电视台犹如硬币的两面,合二为一,自我监管往往等于没有监管,地方台的非法广告焉能不大行其道?
11月,文化部公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否则将予以处罚。几乎就在同时,有报纸爆料,20年前唱遍大街小巷的《铁窗泪》等“囚歌”的演唱者并不是迟志强。在愕然的同时,人们为文化部针对假唱的“禁”令拍手称快。
不过,有识者指出,“要完全遏止假唱,光凭一个新条例还不够,这不仅需要行业的自律和歌手个人的反省,需要歌迷的支持,需要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更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如果我们都对假的行为放任自流,指望演艺界不逢场作戏,定然比登天还难。所以,打假,一定要全社会的参与,一定要从根子上抓起”。
传统文化:保护VS强制保护
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是一个民族理应持续探讨与关注的话题。2008年,中国首次将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纳入国家法定假期,在国家层面给予了传统节日一个充分的肯定和认同,似乎传统节日不再只是“文化搭台,经济唱戏”般的幌子,而是真正关系到中华民族身份认同和国家形象建立的精神标杆和依托。
人们可以在传统节假日里抚今追昔,享受心灵的小憩,有人说这就是一个法治国家在向全面现代化进军过程中彰显人性化、尊重民意的最好体现。在这一问题上,民间与官方似乎达成了少有的共识。
有共识自然会有分歧。毕竟“一言堂”的时代已经过去,保护传统文化也应践行开放与民主的姿态。今年3月9日山东省政协大会上,政协主席倡议在孔子、孟子故乡的济宁市兴建“中华文化标志城”,并要求将其纳入国家预算。倡议一出即招致一片质疑与抨击之声。确立所谓“文化标志”有无必要?换言之,在当代中国,需不需要一个能够代表国家、且能为国民接受、国际认可的“文化标志”?倘若建设“文化标志城”并非仅是地方利益,而是国家追求,那么,广泛征求民意的过程就必不可少。
值得光大的中华文化不只有孔孟先贤的思想,值得大书特书的国粹也不应就只有京剧一种。一条消息的出现多少让人感觉有一点强制的意味:从2008年的3月至2009年7月,教育部决定在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等10省(市)中小学开展京剧进课堂试点,一至九年级学生将学唱15首京剧经典唱段。
教育部的领导们认为将京剧纳入义务教育课程是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马上就有人站出来说这是一厢情愿,强制性地将京剧纳入义务教育必修课程,是否就能将“国粹”发扬光大?兴趣是学生自发学习的原动力。学生失去了选择权,就会再次陷入“应试教育”的误区,更何谈素质教育?
顾虑似乎不无道理,将京剧纳入义务教育课程并非十全大补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更应从文化平衡、“双赢”发展和培养观众鉴赏力上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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