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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4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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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应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地正确地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建立寺观教堂,进行传教活动。对来自境外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凡有煽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政府等反动内容的,要依法收缴。任何人不得接受来自境外的、以渗透为目的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我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徒的大宗捐赠,要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宗教务局批准。宗教团体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来访应邀出访,需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重大涉外活动,需报国务院审批。非宗教团体邀请或接待有宗教背景的各种团体和有重要影响的宗教人士来访、旅游,要向宗教事务部门通报。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部门对外开展交流与合作,涉及境外宗教组织及其附属机构或个人,签订有关合作项目,不得带有传教、设立宗教机构、建立寺观教堂等宗教内容的条件。

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应抓紧起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的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

基层人民政权要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党国家的宗教政策,帮助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管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进行宗教活动。

三、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

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是贯彻执行好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要切实改变一些地方发挥爱国宗教团体作用不够的现象,支持和帮助他们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自身的特点和规章自主地开展活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办好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要帮助他们解决办公用房、经费以及一些地方教职人员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一切爱国宗教团体都应当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发扬自我教育的传统,经常对教职人员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时事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等教育,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自觉性。

我国宗教界人士的绝大多数是爱国守法的,他们同党和政府长期合作,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联系信教群众,办好教务的重要力量。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同他们充分协商。要支持和帮助爱国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一支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当前,要加强对寺观教堂和其他宗教活动点主持人的培训。

四、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犯罪活动

在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必须依法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借宗教问题煽动群众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对勾结境外敌对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首恶分子,要从严惩办。对非法宗教组织要坚决取缔。对从事违法活动的宗教场所,情节轻微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在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正确掌握政策,团结和依靠宗教界爱国力量,分化、瓦解敌对势力,把受他们影响、控制和群众争取团结过来,把少数首要分子孤立起来。

五、健全宗教工作机构,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

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要健全政府宗教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和宗教工作任务繁重的县(区),政府应设立宗教工作机构,列人政府序列。一般县(区)已设立宗教工作机构的,应予保留,没有设立宗教工作机构的,可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配备专职干部。有宗教工作任务的乡镇要有人分管宗教工作,任务重的要配备专职干部。

要十分重视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宗教工作干部要充分认识所从事的工作的意义和责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宗教理论、党的方针政策,熟悉有关法律,掌握宗教工作的知识,善于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使自己逐渐成为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优良的工作作风和较高专业知识的宗教工作干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宗教工作干部。

六、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掌握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宗教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分析宗教工作形势,认真检查宗教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动员全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各级党政负责同志和党委统战部门要做好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加强同他们的联系,介绍党的方针政策,通报有关情况,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宣传部门向广大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积极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培养广大青少年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要指导和帮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积极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关心和帮助职工、青年、妇女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教育他们正确对待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等问题,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出版涉及宗教的作品,既不允许违背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也不允许利用宗教歪曲历史,损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对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要耐心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划清无神论和有神论的界限,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对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那些参与煽动宗教狂热、支持滥建寺观教堂的,要严肃地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要开除党籍。在那些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地区,生活在基层的共产党员参加某些带有宗教色彩,属于民族传统的群众性活动问题,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党委和政府接到本通知后,要在全面检查执行宗教政策的基础上,认真总结近年来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教训,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将检查总结情况,向中央、国务院写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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