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厂擅自选用一地块违章建厂房,建完基础部分,另一家公司经当地政府批准取得合法经营权,经报批在原有违章厂房基础上完成厂房建设。不料,工厂以该公司侵占其厂房基础为由,索赔财产损失近10万元——
核心问题:
1、以合法形式无偿占用他人违章建筑,是否构成侵权?
2、违章建筑被他人无偿占用,违建部分的投入可否得到占用人的补偿?
没有土地证、没有报建,屯昌县橡胶厂便在该县一处地块上动工兴建厂房。不料刚完成厂房的基础部分,一家贸易公司获批立项,不仅取得这块地的土地使用权,并经报建批准在地上建厂。贸易公司在原有的厂房基础上续建,不料完工后,橡胶厂以其侵权为由将之诉至公堂,索赔厂房基础工程款近10万元。
日前,橡胶厂的这一侵权损失赔偿请求,却没有得到法院终审判决的支持。
擅自占地建厂
屯昌县橡胶厂的违建“诞生”于11年前。当时因环境污染问题,橡胶厂被当地政府责令搬迁。按要求,厂址应在枫木镇大葵村委会大葵桥东北侧一带。而橡胶厂的搬迁,却有些“离谱”。
新厂址具体位置还未报经政府敲定,在没有征地、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也未经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橡胶厂便擅自在一片土地上动工兴建厂房了。
1996年7月1日,橡胶厂将部分车间厂房发包给县建筑公司承建。当建好厂房基础、柱、墙,只差砼天面时,由于橡胶厂不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工程被迫停工。
直到1998年,海南屯昌枫木镇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经县计划统计局批准,在橡胶厂施工的厂址上建造“枫木橡胶加工厂”。
停工违建被另一公司接手
贸易公司经批准,不仅依法办理了土地征用有关手续,取得了该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取得了橡胶厂的经营权。
1998年,在橡胶厂建的车间厂房基础之上,贸易公司续建厂房。1999年9月厂房完工后,贸易公司到当地房管局,为完工的所有厂房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取得了在全部厂房的合法产权。
对此,橡胶厂一直保持沉默。不料5年后,一场工程款纠纷挑起了橡胶厂的侵权索赔之诉。
2004年,县建筑公司以橡胶厂拖欠厂房基础部分工程款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厂偿还工程款。经当地法院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橡胶厂所建的厂房基础工程造价为6.7万余元。2005年3月,经法院终审判决,橡胶厂被责令偿还县建筑公司工程款6.7万元及利息。
败诉的橡胶厂心里愤愤不平:厂房基础部分既然被贸易公司占用受益了,这部分工程款就该由贸易公司付!
争议:
违建被占用,该不该获赔?
2005年7月,橡胶厂称贸易公司占有使用其所建的厂房基础部分并获益,而又不支付工程款,以贸易公司构成侵权为由起诉到法院,索赔6.7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
对橡胶厂的起诉,贸易公司却认为,橡胶厂建的厂房基础是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而该公司是依法取得枫木橡胶厂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不存在非法占有橡胶厂房屋的问题。同时,6.7万余元工程款是橡胶厂与县建筑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该公司也毫无关系,橡胶厂既然违章建厂,就应为这一过错而导致的损失而自担责任。
一审:
无偿占用违建,构成侵权
橡胶厂违章建造的厂房基础,是否属于其合法财产?贸易公司占用这一违章“构筑物”是否构成侵权?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橡胶厂在建造厂房时虽然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但所建造的厂房基础工程属于其合法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一审同时认为,贸易公司无偿享用橡胶厂所建厂房基础和设计图纸,续建完工橡胶加工厂厂房,得以使用受益至今,并办理了房产证,而房产证中包含了橡胶厂建的厂房基础在内,造成了橡胶厂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对橡胶厂合法财产权的侵犯,应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贸易公司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工程款的责任。由此,一审判令贸易公司赔偿工程款6.7万元。
终审:
占用违建,不构成侵权
一审宣判后,贸易公司不服。该公司认为,橡胶厂建的厂房基础部分,为非法占用土地所建的非法建筑,依法不受法律保护,而一审认定其属合法财产,没有法律依据。而该公司合法建房、合法取得厂房产权,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该公司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对违章建筑物的处置,也不构成侵权。
贸易公司的上诉理由,能否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而橡胶厂在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也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办理报建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地建设厂房,且该厂房基础后来也未经合法程序进行产权确认,未能证明其对该厂房基础有合法的权益。
终审判决由此认定,橡胶厂主张贸易公司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判决错误。由此,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判,驳回了橡胶厂的诉讼请求。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毛卫民个人认为:
本案涉及两个要点:一、违章建筑作为违法财产,从总体上而言,该建筑物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二、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是否意味着可以“占了白占”。
一、侵权之诉为何不被支持
从法律上讲,所谓“侵权”,应当是指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橡胶厂兴建厂房既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也未办理施工手续,所建厂房系违章建筑,而非橡胶厂的合法财产。既然如此,他人(包括贸易公司)占用该厂房,也就无所谓“侵权”。所以,对于橡胶厂以贸易公司侵权为由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二、违建不受法律保护,不意味“占了白占”
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并不意味对违章建筑“占了白占”,更不能无视违建人的正当权益。
以本案为例,虽然法律不保护橡胶厂违法兴建的厂房,即橡胶厂不能取得对厂房的财产权利,但是也不能随意剥夺该违建厂房中属于橡胶厂所有的正当权益。对于该违建厂房,如果没有被依法没收,橡胶厂本可以也应该拆除,拆得的建筑材料即是其正当权益,应当归其所有。而现在贸易公司直接占用该违建厂房,致使橡胶厂无法拆除,无法取回相应的建筑材料,从而使其正当权益受损。对此,贸易公司应当给予橡胶厂适当的补偿。如果从这个角度去主张权利,橡胶厂的正当权益应是可以得到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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