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项目

2013年09月12日16:0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文化创意产业

 

关于公开征集2012年度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朝阳区“十二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升级发展,依据《朝阳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创办”)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12年度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及统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经营、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和相关机构。

二、申报时间

2012年3月31日至4月30日

三、实施原则

1.坚持扶优、扶强、扶原创的原则;

2.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的原则;

3.坚持对扶持项目实施规范的绩效管理和专项资金审计的原则。

四、支持范围和重点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十二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原则和方向,2012年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重点如下:

(一)重点产业行业:重点支持文化传媒、广告会展、旅游休闲、设计创意等行业的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积极支持古玩及艺术品交易、文艺演出、时尚消费等领域的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重点产业环节:重点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领域的内容原创和研发、原创成果产业化、产品推广和市场营销、品牌塑造和投资交易等环节的项目;重点支持版权服务、版权投资及数字版权等重点功能性项目;大力支持数字新媒体研发核心环节项目;大力支持在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育文化品牌、扩大市场规模、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

(三)重点产业区域:重点支持北京CBD-定福庄国际传媒产业走廊区域的重点项目,大力支持奥林匹克公园会展旅游文化产业区、大山子艺术和设计产业区、潘家园古玩及艺术品交易产业区等区域的重点项目;积极支持市、区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和重点产业基地的综合性和平台性项目。

(四)重点产业平台:重点支持自主创新型平台、核心技术研发平台、人才培养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产业孵化平台以及文化创意产业行业服务机构等领域的项目。

五、支持方式及条件

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奖励、直接补贴、房租补贴等四种支持方式。同一法人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种支持方式。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项目单位联合申报一个项目,须确定其中一个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联合申报主体的证明。

(一)贷款贴息(须同时符合条件1-2项,并符合条件3-4项之一)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2.项目已经通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正式立项并开工,项目进展顺利且预期收益良好。

3.项目应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已开始支付利息,且偿贷情况良好;对已获得朝阳区文化创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贷款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4.对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通过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等方式解决融资问题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5.每个项目单笔贷款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总贷款利息总额的50%。

(二)奖励(须同时符合条件1-2项,并符合条件3-9项之一)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2.项目申报单位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累计纳税总额原则上不能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状况良好,主要经营指标在过去两年内持续增长,对区域经济发展有一定贡献。

3.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项目,或在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育文化品牌、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或具有较强聚集能力和行业示范作用的项目,或市、区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和产业基地内的重点项目。

4.对北京CBD-定福庄国际传媒产业走廊上使用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写字楼宇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且引进在朝阳区工商注册、纳税和统计登记的传媒类企业数量(或面积)占全部入驻企业数量(或面积)70%以上的,给予业主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奖励支持。

5.对于具有明确园区发展规划、主导产业特色鲜明、积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具有显著产业集聚效应和经济效益的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市、区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以及重点产业基地,给予园区业主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奖励支持。

6.对于在朝阳区投资建设的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平台和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并产生一定效益的项目,给予奖励支持。

7.对于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为在朝阳区注册、纳税、统计登记的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专业担保机构,且帮助文化创意企业担保贷款额度合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奖励支持。

8.对于为文化创意产业产品、服务出口且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奖励支持。

9.对于通过在朝阳区登记注册、纳税、统计登记的版权交易平台进行版权登记,且版权单笔交易标的额度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版权权利人或机构奖励支持。

10.每个项目单笔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直接补贴(须同时符合条件1-2项,并符合条件3-4项之一)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2.项目申报单位注册资金原则上不能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于2012年3月31日前在朝阳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统计登记手续。

3.已经在朝阳区投资立项的项目,且计划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建成后预期形成的年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综合效益好、原创水平高、竞争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项目或功能性、平台性重大项目也可以申请项目直接补贴。

5.项目(包括活动类)申请直接补贴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四)房租补贴(须符合条件第1项,并符合条件2-3项之一)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2.项目申报单位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和统计登记,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龙头企业总部及文化创意上市企业和相关机构。

3.新引进的国家级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和重点项目。

4.每个项目单笔房租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以支持

1.项目申报单位不是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和统计登记的;

2.项目申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项目已获得本年度朝阳区其它产业引导资金资助;

4.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5.不符合北京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项目;

6.申报材料中存在不符合事实的项目;

7.应由政府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8.未通过项目评审的项目。

六、评审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请于2012年4月30日(截至当日12:00)前向区文创办报送书面申请材料,逾期不受理;

2.区文创办按公告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区文创办分别组织专家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逐一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初步确定2012年度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支持方式及支持额度的建议,报请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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