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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贴息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为保证北京工业经济稳定增长,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持续引导和支持企业吸引银行贷款,扩大生产规模,开拓市场,2012年9月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共同制订了京经信委发[2012]102号《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该细则)。为更好领会该细则精神,现将实施过程中各企业关注的一些问题解读如下。
1、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与银行正式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含原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及展期合同),且贷款资金已全额或部分到企业。
2、2012年流贷增量=2012流贷总量-2011流贷总量
2012流贷总量= ∑2012流贷实际发生额*该笔贷款存续时间(天)/365
2011流贷总量= ∑2011流贷实际发生额*该笔贷款存续时间(天)/365
3、该细则中仅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部分给予贴息补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含义:
(1)凡不属于工业企业的不予贴息补助;
(2)凡不属于纳入本市工业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的不予贴息补助;
(3)企业工业总产值有增长或降幅低于上年,且单位产值能耗指标低于上年,数值均以市统计局核查为准;
(4)企业无流动资金贷款增量的不予贴息补助;
(5)经核实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增量小于500万元不予贴息补助。
4、该细则重点支持当年企业工业总产值有增长或降幅低于上年,且单位产值能耗指标低于上年;符合本市产业政策、中长期工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对本市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做出贡献的企业;企业在填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应注意:
(1)“t 年已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或订单额”指2012年本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或订单总金额;
(2)“比t-1 年增长情况”指2012年底该企业全年签订的合同或订单总金额比2011年底增加金额及增长率,保留小数点后2位。
(3)“t-1年期初企业流动资金借款余额”指2011年初余额,为时点值,非加权值。
(4)“申请贴息情况”一栏的灰色部分在填写“企业流动资金借款明细表”后自动生成,无需填写。
5、该细则要求企业提供的近三年审计财务报告应包括报表附注,若2012年审计报告不能提供,可提供2012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代替。
6、该细则要求企业提供前两年所有存续借款和新发生借款所涉及的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具体包括2010年末尚存续的合同、2011年签订的所有合同和2012年签订的所有合同。企业提供的借款合同不仅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还包括固定资产借款和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
7、企业申报材料时应注意:
(1)上述借款合同涉及的借款资金到位凭证和还款凭证要完整齐全,每一笔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到位、还款凭证放在一起,所有合同按时间顺序排列,每一笔合同项下的凭证也按时间顺序排列。
(2) “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通常有两种,分别为“详细版”和“简单版”,该细则要求申报企业提供“详细版”。
(3)企业提供的由银行征信管理系统的《贷款业务明细表》须显示每一笔借款的到位、还款情况。
(4)关于集团公司借款
企业流动资金借款采取集团公司统借统还或部分采取统借统还形式的,需填写《集团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明细表》(见附件),并由集团公司盖章。
8、企业在填报“企业流动资金借款明细表”应注意:
(1)“发生日期”一栏年月日之间用“-”隔开,如“2012-01-01”。
(2)“银行回单号”是指企业提供银行单据的顺序号,申报企业可在银行单据的右下角顺序从1到N自行编号。
(3)“借款到位额”或“偿还本金额”以借款凭证或还款凭证上的金额为准。特别提醒每笔借款或还款应分别不同行填写。
(4)“借款银行”填写格式为:**银行**支行。
(5)填写规则为:将2011年初至2012年末期间所有的到位、还款按照日期先后顺序逐笔填写。如:北京银行金融街支行合同号为“000001”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为5000万元,于2010年5月3日到账5000万元,2011年3月10日归还3000万元,2011年12月5日再借2000万元,2012年11月8日归还4000万元。
具体填写举例如下:
发生日期 |
银行回单号 |
借款到位额 |
偿还本金额 |
借款合同号 |
借款银行 |
2010-05-03 |
******** |
5000 |
|
000001 |
北京银行金融街支行 |
2011-3-10 |
******** |
|
3000 |
000001 |
北京银行金融街支行 |
2011-12-05 |
******** |
2000 |
|
000001 |
北京银行金融街支行 |
2012-11-08 |
******** |
|
4000 |
000001 |
北京银行金融街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