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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部级官员郑筱萸以649万元的受贿额被执行死刑。
4年间,又有18名副部级以上官员落马,但其中13人被判死缓,无一人执行死刑的判决,如与郑筱萸同年落马的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最终认定受贿金额高达1.9573亿余元,他受领的是死缓。
7月19日,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被执行死刑,对贪官是否判死再次引发坊间热议,杀或不杀的界线在哪里?
南方日报记者调查发现,贪腐数额仅是众多量刑标准之一,法院通常还要综合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是否追缴赃款、有无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官员贪腐10万以上即可判死
苏杭两贪官被执行死刑的消息昨日传出后,迅速在网络上发酵。南方日报记者调查发现,评论有赞有弹,但绝大多数网民评论都是为处死二人叫好。
对于苏杭两贪被执行死刑,有网民做出三种猜测:一是认为贪腐数额巨大,才必须处决;二是认为级别不够高,没达到免死的标准;三是舆论声讨,以及中央反腐决心的显现。
记者通过大量采访,试图找出“处决”贪官的标准,但发现没有确切、统一的标准。
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以649万元的受贿额被处以极刑。而同年落马的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最终认定受贿金额高达1.9573亿余元,他受领的是死缓。
为何贪腐数额近两个亿都不死?许多民众均觉得看不懂惩贪手段。法学专家分析认为,数额仅是众多量刑标准的其中之一,法院通常还要综合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是否追缴赃款、有无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依照现行刑法,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实践中超过10万元后数额往往没有太大意义,11万元和500万元其实区别不大,都在同一量刑幅度内。”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认为,目前刑法的规定并不合理,10万元的底线太低,对官员来说,贪10万元和贪1亿元的风险是一样的。
一般认为,受贿后是否违法使用职权以及造成的损害是决定量刑的最重要因素。
郑筱萸受贿后,不仅疏于职守,还擅自降低审批药品标准,间接导致了众多医疗事故,导致了一系列恶果。
坦白、退赃和检举立功是免死主因
随着许、姜两名巨贪高官同日领死,对多位贪污腐败数额巨大的官员却以死缓惩之,在社会上饱受争议。
死刑与死缓虽然都属死刑,但一字之差,在司法实践中有天壤之别。由于我国的无期徒刑不是真正意义上终身监禁,对于死缓多而极刑少的死刑,究竟能否真正震慑贪腐,法学界也分为正反两派各持己见,然而,学界一个共识在于:反腐败不能只靠死刑政策,更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
近来,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被不断提起。民众主张“斩立决”,而法学专家却主张“斩监候”。
记者调查发现,在众多“死缓”的判决当中,免死原因主要是有自首、坦白情节,以及检举他人、提供破案线索。对于贪腐数额,则不是判处极刑的唯一标准。
以原中国石化董事长陈同海为例,虽然其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超过许迈永和姜人杰,但法院认为他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因此判处其死缓。
相比陈同海,许迈永的判决认为,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许迈永虽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检举他人违纪违法线索,但经查,其检举线索均未查证属实,其行为不构成立功。
许、姜两巨贪领死消息传出后,不少网民撇开“该不该杀”的话题,从制度完善方面讨论防治腐败。“朱元璋时、贪七十两银子就杀而且是剥皮,也没有杀完贪官,没办法,贪饱了就不贪了,换一个没贪过重新贪、更麻烦。”有网友举例认为,靠死刑反腐败是一种制度性偷懒。腐败猖獗,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转型时期、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制度失灵造成的问题必须用制度的完善去解决,死刑管不住腐败,河南省和贵州省几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就是典型例子。
死刑能否震慑贪腐?记者采访了一些法学专家。专家对此有肯定的一派,也有否定的一方。
正方
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委员会专家认为,贪腐犯罪不能取消死刑,但应遵从从严审查、慎重下判的原则,保留死刑,才能起到威慑作用。贪腐必然伴随公权力的寻租,其社会危害往往大于个人犯罪。郑筱萸主政国家药监局期间,一年狂批上万种新药,药价飞涨。浙江湖州乡镇干部截流私分汶川地震捐款,更加是谋财害命。公权力滥用的危害既深且广,非一般私权之滥用所可企及。
首先,我国贪腐犯罪仍呈高发态势,“小吏巨贪”、权力滥用的现象也较为突出,若取消死刑,会使群众产生误解,认为国家对贪腐犯罪不再从严打击了。
其次,在其他犯罪的死刑仍大部分保留的前提下,若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会让群众认为“官民不平等”。
此外,保留贪腐犯罪的死刑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实践中,贪腐犯罪属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死刑的保留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形成一种无形的威慑,促使其为了保命如实交代犯罪行为。
反方
北大知名法学教授贺卫方认为,“姜、许二人执行死刑,我认为是很大的悲剧。这么多年,反腐越反越腐,数额动辄上亿,不是单纯的人品问题也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只有建立制度性的反腐措施,用有效而良好的监督手段,严格的审查,才能大大减少腐败。”
从司法实践来看,死刑对贪官的威慑力没有人们想象的大。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而实际上,因贪腐获死刑立即执行的屈指可数。更常见的是,贪腐几千万、上亿不过是无期、死缓而已。因此,对贪腐用死刑威慑仅具象征意义。治贪之目标,只能靠制度性预防而不是死刑来达成。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坦言,目前对于职务犯罪我国主要是从刑罚的角度进行判罚,在经济方面的判罚比较简单,只是追缴赃款,没有额外的威慑性惩罚,贪官往往有“牺牲我一人、幸福几代人”的心理。在国际上,除了对贪官有必要的刑罚外,需要根据贪污受贿的情形进行惩罚性加罚。例如美国,除了罚没赃款外,会根据贪污受贿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计算出一个加罚额度,这个额度是对公共利益损害额度的3倍。新加坡每查实一次贪污受贿行为,在充公后会加罚10万。这意味着贪官贪污后,家人在经济上会受到很大的波及,这种方式值得借鉴。(记者刘冠南实习生陈泽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