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发布2010年投诉信息 保健食品成重灾区

2011年02月01日11:0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保健食品 酸酸乳 季节性抑郁症 患者 疗效 坐堂医生 专家 投诉热点 消协 2010年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发布2010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其中保健类产品成为投诉热点,投诉量同比上升25.2%,这其中涉及广告和虚假品质标示的比例相对较高。与之相对应的是药品、医疗方面的投诉,连续几年持续下降。

保健类产品投诉远超平均水平

据全国各级消协组织统计汇总,2010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66255件。保健类产品中:保健用品同比上升27.0%,保健食品投诉量同比上升23.8%。在保健类产品的投诉性质中,除质量问题外,涉及广告和虚假品质标示的比例分别为12.3%和10.6%,显著高于投诉普通商品和服务的平均水平。

与保健类产品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10年,医疗投诉为2328例,比2009年下降21.6%药品为3441例,同比2009年下降19.5%,位列投诉下降幅度居前十位的商品和服务。而2009年,在保健食品以22.6%的投诉增长速度倒退时,医疗和医疗辅助用品同比2008年分别下降了23%和33.7%。

“点评专家”“坐堂医生”都是托

中消协分析指出,一些保健类产品厂商利用大众传媒,有的还采用“医生”坐堂就诊、“专家”点评推荐、“患者”现身说法等极具欺骗性的方式,将只具有某种保健功能的产品虚夸为具有治疗作用的药品,一些老年人购买使用后效果远不及宣传,有的甚至适得其反。

消费者张女士反映,她多次收听到某地方电台在每天同一个时段对某品牌眼保健品的大力推荐宣传,于是她通过电台留下的热线电话咨询了“坐堂医生”,被告知她的病情与该保健品的“疗效”较为对症,于是订购了两个疗程。货到付款后,消费者为谨慎起见,根据包装和说明所提供的信息对产品进行了一番查证,发现该产品存在涉嫌盗用专家名义和严重虚假夸大宣传等重大问题。

顽疾难治愈媒体有责任

“消费者对保健类产品投诉多,这已是老问题了”,中国保健协会市场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王大宏告诉记者,“我们也一直在做广告监测”,发现和往年情况类似的是,一些保健食品惯用的骗人伎俩包括,没有标示广告批准文号,篡改广告批准内容,以及宣传没有的疗效、夸大功能等。中消协投诉部的徐垭宸指出,类似的投诉不断接到,可是很多热线电话都是虚拟电话,根本查不到地址在哪里。

狡猾的商家玩起了“金蝉脱壳计”

在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 理 司监 督 处 处 长 江 雁 明看来,医药广告违法问题突出根源在于,生产企业、广告主甚至是媒体的利益驱动。一些地市以下的媒体和广告主管部门甚至默许违法广告的发布,叫停以后改头换面又刊播了。媒体作为广告的发布者要承担广告发布的审查责任。而且,对这种医药广告的把关非常简单,把批准证书和发布前的内容核对一下,就很容易发现合不合法,程序对不对。主管部门、协会和媒体都应该加强联合监管的力度。然而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无论是商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还是媒体、广告等职能部门的睁只眼闭只眼,都是老问题,每年都说,但总是难解决,说到底还是利益问题,“如果像国外那样罚他个倾家荡产,而且来真格的,看他们还敢不敢顶风作案?”

食品称疗效疯狂程度赶超保健食品

除了老问题,王大宏和他的团队们在去年的广告监测中意外发现了一个新动向:普通食品正以秋风扫落叶之势快速向保健食品、药品靠拢,自称可治、宣称有疗效的情况在2010年呈现井喷式增长,王大宏用“程度严重”来形容,令人担忧的是不少知名品牌都参与其中,应引起消费者的警惕。

例如在去年秋季,蒙牛果蔬酸酸乳以“秋意渐浓蒙牛果蔬酸酸乳帮您预防‘季节性抑郁症’”为题大做广告;福临门推出“新1代植物甾醇玉米”,宣称“富含13000ppm植物甾醇针对胆固醇”,并刊登“中华预防医学会全民胆固醇健康教育工程”;金龙鱼则打出“喜降胆固醇健康心选择”的广告语,宣称“植物甾醇可以降低人体对胆固醇的吸收”。

■相关报道

“雪域唐清”未获批准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场上发现有名为“雪域唐清”的产品利用广播电台等媒体违法宣传,误导欺骗患者。经核实,该产品所标示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系盗用其他产品文号。

国家药监局提醒患者不要购买上述产品,避免贻误诊治,危害身体健康。同时提醒患者去正规有资质的药店或医疗机构购买药品;查询药品或保健食品是否经过批准注册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

假药“高效壮骨丹胶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对未经批准注册的假药“高效壮骨丹胶囊”进行查处。该药标示生产企业:北京鲁源制药有限公司,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1424。经查,北京鲁源制药有限公司为一虚假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批准过“国药准字Z20061424”的产品。

国家药监局表示,发现上述产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李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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