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作假证?
在2007年6月28日,和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勇状告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一案时,被告提供了黄维印、吴振林、吴振昌等人证明王勇寻衅滋事的笔录材料。
而在记者的采访中,办案警官却被指作假证。
村民代表黄维印告诉记者:“我根本没有为公安出过王勇打人的证明,公安根本就没有找过我,公安在作假证。”他还说:“拆迁黄玉印家,我在现场,我能够证明的反而是王勇没有打人。”
“我根本就没有为公安做过王勇寻衅滋事的证,”村民代表吴振林对记者说:“在2007年春,公安曾经找过我,但是我没有为他们作证。”
记者在采访村民代表吴振昌时,得到了与黄维印一样的答复。吴振昌还说:“警察那样做,应该属于违法。”
沈默的沈阳市公安局
7月20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市公安局,要求采访主管此案的副局长以及办案警官,核实所了解的情况。
值班的同志立即联系宣传处,宣传处的答复是采访需要公安部批准,这让记者不知所措。在19日,记者从刑警支队得到的答复是需要市公安局批准,记者拨通了杨光手机,讲明采访目的,他说自己在北京。记者又拨通了二大队大队长石伟的手机,被告知要与市局宣教处联系。
当记者来到市公安局时,得到的答复是到市委宣传部申请采访。而记者几经辗转找到市委宣传部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中心,按要求留下采访提纲后,他们承诺当天下午给记者答复,却始终没有音讯。
各家说法
就兰台村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原沙岭街道党工委书记吴铁汉(现任朝鲜族乡党委书记)和原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副主任王百川,以及沙岭街道现任领导石主任。
吴铁汉告诉记者,在全区的村屯改造中,沙岭街道给兰台村两委班子以高度评价。他们能够彻底完好,真正把该动迁的动迁了,该处理的问题处理了,当年动迁当年又能上楼,而且,黄波他们始终得到了90%以上的村民的支持。吴铁汉补充说,兰台村农民旧房拆除,新楼当年要建成,农民要回迁,不然农民无家可归;村民积极响应,街道办事处大力支持,黄波他们作的比较好,符合当时村屯改造政策。当时也存在一些矛盾,如补偿得多得少,但是从兰台村改造上看,一般人是做不到的。黄波冒了很大风险。他的车被烧了,办公室被砸了。吴铁汉还说,兰台村建筑开发手续土地手续完备,不存在什么没有手续,盲目开发。
王百川除了肯定兰台村两委在村屯改造中的表现之外,还对记者说,对于像黄波一样的村干部,要着力培养,而不是打压。
石主任在肯定兰台村两委工作的同时,还告诉记者,兰台村的改造,是经过街道,还有区里逐级审批的,还给市里打了报告,市里也同意的,决不存在个人行为。
黄海营和王勇的辩护律师和代理人刘培方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刘培方律师认为,无论是黄海营还是王勇案,都存在共性的问题,即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存在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他们在带走黄海营和王勇时,均没有出示警官证拘留证等,这是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办案时,还有刑讯逼供的嫌疑;在法律的适用上,黄玉印的轻伤虽然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但是,黄玉印是在与其他人拉扯过程中跌倒受的伤上,是一种过失,并非殴打所致,并非黄海营等具有主观故意的伤害,况且从黄海营等人的供述来看,包括公安机关本身的调查取证,不能确定是那一个人实施的伤害行为,这就不应该追究黄海营和王勇等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王勇被定为寻衅滋事,刘培方律师认为明显适用法律不当。寻衅滋事是指无端惹是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而他们是村屯改造行为,即便有不合法的对方,也受其它法律方面调整。
谈到网上通缉,刘培方律师说,有“黄波指使”的字样这不妥。我国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村民自治组织,在村屯改造中,村委会有权作出一些决定,只要不违法就行。应该说是村委会主任安排的工作,把工作性质演变成个人行为,与事实相悖。目前黄海营已经无罪释放,王勇的劳动教养决定也被一审法院撤销,这应该说明了一些实质的法律问题。
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王才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一个新农村建设的深层次的问题。严格意义上讲,村委会和公安机关都有问题。村委会没有执法权,无权强拆,应该由规划等部门下处罚决定,拒不执行,再由他们依法组织强拆;而寻衅滋事,是过去流氓罪的延续,等同于无理取闹,以寻衅滋事为由劳教王勇显然不合适,即使王勇有问题,也应该由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网上通缉村主任黄波也莫明其妙。
截稿前,记者电话采访了得知,目前兰胜台村三期40栋新农村建设项目还在搁浅中,黄波告诉记者,三期完工后,将有100多村民就业,普通搞清洁的妇女,每月也有500多元的收入,从事普通物业服务的男工每月有1000多元的收入,村民不仅可以安居,而且可以乐业。如果再不开工,兰胜台村委会将被开发商起诉,势必将承担违约责任。(本刊记者 曹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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