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探索我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设模式,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2006年,我部在北京、上海、安徽等10个省(区、市)19个县(区)开展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3年多来,试点地区按照我部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探索,建立了相关部门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基层职业卫生服务网络,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能力,为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继续探索我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特别是探索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相结合的经验和做法,提高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覆盖率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我部决定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经各地推荐,我部决定,天津、山西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6个县(区、市)为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扩大试点地区,试点地区名单详见附件1。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要把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作为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民生工程来抓。要抓住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契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内容,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增加宣传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内容,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健康促进、咨询和信息收集等功能,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劳动者、农民工提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二)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财政、发展改革、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办公室。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作用,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狠抓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试点地区政府要对试点工作提供政策保障和必要的物质、经费支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试点地区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予以技术指导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卫生部将对试点工作提供部分经费补助。
(三)加强能力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要把基层职业病防治网络建设和能力建设作为夯实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发挥医疗卫生资源整体优势,统一规划、合理配置。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机构网络建设。要着力加强基层卫生人员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试点地区要在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培训中增加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内容,中西部试点地区还要结合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职业病防治项目,积极组织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宣传和信息交流。
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要重点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科普知识,不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防护意识和用人单位责任意识。各试点地区要明确专人负责试点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跟踪进展情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我部。我部将及时通报各试点地区工作开展情况,交流经验,相互促进。
(五)总结经验,推广普及。
第一批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巩固试点成果,并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没有参加国家试点的地区,可按照我部印发的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确保劳动者获得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请各地于2010年3月10日前,将试点省(区、市)领导小组、试点县(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成情况上报我部。
联系人:卫生部监督局 李晋,房元萍
联系电话:010–68792041,010–68792042
附件1: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地区名单.doc附件2: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方案.doc附件3:试点省领导小组、试点地区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成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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