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再起航 两大制度性亮点引关注

2010年10月15日11:3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新股发行 新股定价 配售对象 新股发行价格 中小企业板 配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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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扩大询价范围将改变定价格局

在采取措施提高询价机构责任感的同时,扩大询价机构范围并增强发行透明度成为新阶段改革的又一亮点,其中询价机构在未来的多样化将改变目前单一类型机构主导新股定价的格局。

根据新股发行的相关办法,目前的新股发行价格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因素:其一是作为“买方”的询价机构配售对象报价的具体价格分布和总申购量的多少;其二则是作为“卖方”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此基础上的自主定价。

由于A股市场中追逐新股的资金大大超过了新股的发行,未来新股定价能否更加趋于理性、合理,势必将取决于作为新股需求一方的机构投资者,有业内专家认为,要想增强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需增加买方数量并加强它们的质量,防止询价机构的同质化倾向。

对此,证监会此次提出的新措施包括: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这或将在未来逐渐改变新股定价中单一类型机构经常占据半壁江山的局面。

目前,符合监管部门标准的询价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等机构投资者,而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则是它们管理的相关资金账户和产品。从今年来发行规模较大的几只新股的情况看,有20%-30%的询价机构为基金公司或证券公司等单一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同质化较为严重。其中今年发行规模最大的农业银行,基金公司配售对象占所有配售对象的比例更是超过六成。

上海一家大型央企财务公司新股投资负责人表示,由于基金公司的投资风格在近年来日趋“散户化”,而在所有询价机构中,基金持有的资金规模较大,在价格申报中对定价的影响较大。如果在未来能够逐步扩大询价机构的范围,引入更多合理的价格申报者,将平衡询价机构的投资风格,并在一定程度上抵消配售对象减少的影响。

另外,在下一阶段改革中证监会提出,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此前对记者表示,在新股发行定价的日程安排、公司推介的透明度上,应更加突出询价机构和社会舆论的主体作用,这将适当增加定价的市场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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