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 图片 发展观察 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  -北京至太原动车组车票发售 二等座157元 航班换季部分时刻调整 -各地政府严控行政成本压缩经费 北京新规:领导讲话不超15分钟 -2009年A股全球表现最好 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年报比武" -G20倒计时 涉2万亿美元刺激方案草案泄露 奥巴马吁加强"团结" -国务院33部门研究落实物流业振兴规划 我国拟建天然铀储备体系 -最高法出台文件部署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加重恶意侵权等赔偿责任 -卫生部成立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组 蓟县新生儿死亡事件五人受处分 -个税改革激辩:调整起征点工薪阶层受益多大 -世界佛教论坛无锡开幕 两岸合办 十一世班禅出席 两万人同祈福 -钢材期货上市成交165亿 五钢企夺钢材期货第一单 促钢铁业发展
首页>>金融政策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3 月 30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第五章 债 券 托 管

第三十三条债券托管是指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对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债券进行集中保管,并对其持有债券的相关权益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债券持有人应当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托管其持有的债券。

债券托管关系自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为债券持有人开立债券账户后成立,至债券账户注销终止。

第三十五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对债券持有人托管的债券采取安全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其托管账务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对所托管的债券不享有任何性质的所有权,不得挪用所托管的债券。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现破产、解散、分立、合并及撤销等情况时,债券持有人在该机构所托管的债券和其他资产不参与资产清算。

第三十六条跨市场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进行转托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转托管服务。

第三十七条债券发行人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债券兑付本息或相关收益资金分配时,债券发行人应当及时、足额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支付相关款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收到相关款项后应当及时办理;债券发行人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有权推迟办理,债券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第六章 债 券 结 算

第三十八条债券结算是指在确认结算指令的基础上进行的债券过户。

第三十九条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当根据债券交易合同的约定及时发送债券结算指令,其相应的债券账户应当有足够余额用于结算。

第四十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明确结算指令的形式和传递方式,并对其采取有效的识别措施。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有效结算指令及时为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办理债券结算,债券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

第四十一条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制包括全额和净额两种。净额业务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可采用券款对付、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纯券过户等结算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同步办理债券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

见券付款是指收券方以付券方应付债券足额为资金支付条件的结算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付券方以收到收券方支付的足额资金为债券过户条件的结算方式。

纯券过户是指结算双方的债券过户与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的结算方式。

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的风险由结算双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已进入债券结算过程处于待付状态的资金和债券,以及该笔结算涉及的担保物只能用于该笔结算,不能被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可为投资者的债券借贷提供便利,以保证债券结算的顺利进行,有关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交易流通受到限制的债券办理转让过户,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办理扣划、继承、抵债、赠与等非交易过户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七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工作失职,给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造成严重损失;

(二)挪用债券持有人托管债券和资金;

(三)篡改债券账户有关账务数据;

(四)泄露债券持有人账户信息;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违反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4日起施行。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上一页   1   2   3  



相关文章:
建行2008年净利增长34% 主动减持外汇债券
关于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上市交易的通知(全文)
央行:如果IMF发行债券 中国会积极考虑购买
财政部:中国同意购买世界银行私募债券 促进贸易融资
央行银监会发布信贷十条 金融机构要支持房企发行企业债券 全文
央行发布公告:基金公司各债券账户间不得交易
重庆市拟发58亿地方债券 重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国家电网申请发行1700亿元债券和票据
股市IPO冻结 券商投行业务转攻债券承销与并购
马蔚华:债券发行量有望破万亿 商业银行迎新机遇
图片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
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庆祝大会在拉萨举行[组图][实录]
发改委披露成品油定价细则 回应油价"涨快跌慢"质疑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