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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对本系统(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审计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二)专项监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学生营养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督查及专项检查。
(三)人大政协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主动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监督。
(四)社会监督。各地应成立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小组,设置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重点。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安全、资金安全和职责履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
1.是否建立和实施供餐准入和退出机制。
2.供餐单位是否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3.供餐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关培训。
4.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供货商是否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5.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6.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食物搭配是否合理,供餐食品是否满足营养需求,是否建立营养监测与评估制度。
7.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资金安全。
1.年度预算是否及时下达,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2.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等问题。
3.是否出现虚列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
4.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符合程序。
5.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
6.食堂聘用人员工资、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是否挤占学校公用经费。
7.是否按规定落实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职责履行。
1.政府主导作用是否得到落实。
2.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是否规范。
3.是否成立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是否有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4.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有无推诿扯皮现象。
5.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了本地监督管理办法,是否有效执行。
6.对营养改善计划执行情况是否定期进行跟踪督导、检查。
7.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整改,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六条 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地可依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由各级学生营养办协调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本级学生营养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逐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