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解读国务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新政策

2011年06月17日16:1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通知 普通高校 高校毕业生 普通高等学校 就业援助 就业情况 新要求 就业服务体系 就业困难 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现在有一部分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和培训,《通知》在这方面有什么鼓励政策?

答: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是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的有效途径。《通知》在进一步明确完善就业见习管理要求的同时,针对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参与见习活动、支持毕业生积极参加见习和培训提出了三条新的政策:

一是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的支出和标准。《通知》进一步明确,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并要求各地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补助标准。地方政府分担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费用,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体现了各级财政对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支持,有利于推动这项工作更好开展。

二是对见习单位的鼓励政策。《通知》规定,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是培训和鉴定补贴政策。《通知》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给予培训补贴。

五、《通知》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答:加强就业服务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措施。《通知》在强调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的同时,还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开展就业失业登记。《通知》规定,对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要求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

二是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通知》规定,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

三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合理流动。《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这一政策措施有利于畅通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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