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年12月27日11:1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考试招生 教育改革 综合素质评价 公共教育服务 科学发展观 留守儿童 教育法律法规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现代大学制度 顶岗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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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改革考试招生制度

(三十六)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贯彻素质教育理念,按照科学、公平、规范、高效原则,积极稳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行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的招考办法,逐步形成招考分离、分类考试、多次考试、多元录取的招生模式,建立有利于选拔创新人才、培养多样化人才、保证教育公正公平、促进素质教育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考试招生制度。加快推进考试招生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完善政府在考试招生中信息公开、综合服务、安全保障和依法监督职能,提高教育考试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

(三十七)完善中小学入学考试招生制度。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选拔考试、测试和面试。完善初中升高中考试招生方法,全面实施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招生制度,发挥优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建立完善评价机制,健全优秀特长学生录取程序与办法,探索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方式。实行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或根据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注册入学。

(三十八)改革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着重考查综合素质和能力。建立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基础上,以统一考试录取为主,与分层次、多元化选拔和多样化录取方式相结合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高等职业学校人才选拔培养机制,逐步扩大高职院校自主招生试点。探索有的科目一年多次考试办法,探索实行社会化考试。探索成人高校注册入学办法。改革研究生招考办法,强化创新能力考查,规范和发挥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

建立健全有利于专门人才、创新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完善择优录取、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等录取办法,增加考生选择机会。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对特长显著、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依据面试或测试结果自主录取;高中阶段全面发展、表现优异的,推荐录取;符合条件、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行业、地区就业的,签订协议实行定向录取;对在实践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程序,破格录取。深入实施学校“阳光招生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健全学校负责、省教育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落实学校招生自主权。

第十三章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三十九)全面推进现代学校管理。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明确政府管理和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的权利和责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各级政府对教育的管理要从直接行政管理为主转向规划引导、政策调控、资源配置、信息服务、督导评估等宏观管理为主,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落实高等学校“七个自主”的权限和责任。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根据学校的类别、规模和任务,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制度。

(四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公办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大学校长遴选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作用。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保障民办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学校。

加强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各类高校要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扩大社会合作,探索建立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探索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推进专业评价,积极探索构建省域内对高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的体系。

(四十一)加强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健全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推进学校内部管理改革,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内部民主监督机制。通过实行校务会议、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校务公开等形式,建立起依法办学、科学管理、职责分明、民主监督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机制。建立社区、家长和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的有效机制。

第十四章深入推进办学体制改革

(四十二)深入改革办学体制。坚持教育公益性,以增强学校活力、提升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为目的,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促进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推进公办学校体制改革,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和扶持薄弱学校为重点,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开展联合办学、委托管理、集团化办学等试验,增强公办学校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引导社会资金依法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四十三)积极鼓励和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将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推动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兴办教育,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教育项目建设。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增强品牌意识,加强内涵建设,努力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完善和落实支持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保证在征地、基建、税费、信贷和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职称)评聘、科研立项、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支持民办学校提高办学水平,提升办学层次。

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鼓励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方式,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各级政府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贡献突出的组织、学校和个人。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建立政府、社会和学校各方共同参与的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对贫困地区、教育资源稀缺地区的民办学校给予政策支持和经费奖励。

(四十四)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民办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民办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管理。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和退出机制。积极探索对民办学校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或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形成自我约束机制。落实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建立办学风险防范、学费监管和信息公开等制度。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实施办学过程监督,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确保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第十五章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四十五)加强政府教育统筹。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完善公共政策,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按照建立“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现代教育管理体制要求,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

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发展教育的职责。加大省级政府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落实发展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合理分布,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重点扶持困难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强化省、市级政府在协调区域职业教育发展、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方面的责任,完善“政府统筹、行业参与、社会支持”的管理体制,促进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积极支持部省共建高等学校,促进条块结合,推动特色发展,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完善省对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体制,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依据国家标准,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统筹推进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区域协作。市(州)、县级政府履行职责,发展管理好当地各类教育。

(四十六)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调整政府与学校的关系,逐步试行“管、办、评”分离,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科学定位政府管理,按照公开、透明、效率、激励原则,形成以法制为基础的教育行政管理制度。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促进向学校放权,逐步形成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科学发展的良性机制。

(四十七)健全现代教育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建立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教育重大事项公示、听证制度,重大决策作出前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加强教育决策研究,建立决策咨询委员会,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建立健全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和途径,完善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发布制度,丰富公开形式,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教育类社会中介机构,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教育中介机构或民办非企业非经营性教育服务机构,提供决策咨询、专业指导、委托管理和监测评价或认证评估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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